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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

  • 合同事务
  • (2022)冀1102民初3494号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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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冀11X2民初XXXX号

原告(反诉被告):衡水XX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XXX。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X,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浩南,河北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代XX,男,1XXX年11月1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深州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衡水XX公司与被告代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前调解阶段,被告代XX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该诉前调解一案于2022年X月1X日转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衡水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浩南、被告(反诉原告)代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衡水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配套XX设施(直流XX桩两个、交流XX桩一个、XX线X根),支付X辆车自2021年X月2X日至2022年X月2X日的租金(1,X0X元/月/辆),支付自2021年X月2X日至2022年X月X日的滞纳金XX,XXX元及后续滞纳金(以2X,0X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赔偿原告X辆车的维修费用122,XX0元,支付X辆车保险金2X,XXX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X辆违约车辆的违约金XX,X0X元,保险金2,1XX.X2元,违章处理金2XX元。

事实与理由:2020年1X月2X日,原、被告就十三辆新能XX汽车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两份,车牌号为粤BXXXX1X、粤BXXXXXX、苏MXXX、浙JXXXX、冀TXXXX、冀TX0XXXX、粤BXXXX、粤BXXX0、粤 BXXX1X2、冀 TX0X21X、冀TXXXX、冀TXXXX、冀TXXX0,按上述排序前X辆车现仍被被告占有使用。

因被告拖欠租金,原告于2021年X月2X日向被告下达《强制性收车书》、《告知书》,被告不予配合。后X辆车被告仅租赁一个月便自行终止合同退还车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代XX辩称:被告同意返还原告所述的所有配套XX设施。

2020年12月,因X辆租赁车辆自身车辆问题,原、被告口头协商,被告将车辆退还,原告保证费用不再计算。

2021年X月、X月,剩余X辆车中的三辆相继出现质量故障。被告通知原告,原告不予修理,造成车辆停运至今。被告认为原告违约,仅同意给付三辆正常使用期间的合同约定费用即2021年X月至2021年1X月租金1X,X0X元,同意承担粤BXXXXXX的保险费。

反诉原告代XX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X辆车的租金1X,XX0元,十三辆车的履约保证金X2,0X0元、违章押金2X,0X0元,赔偿被告修车费用X,X0X元、违约损失XX,XX0元,共计1X2,XX0元。

事实和理由:2020年1X月2X日,反诉原、被告签订《车辆租赁合同》两份,约定反诉被告将十三辆新能XX汽车租赁给反诉原告使用,租期一年,租金1,X0X元/月/辆、履约保证金X,0X0元/辆、违章押金2,0X0元/辆。

合同订立后,反诉原告依X履行了付款义务,反诉被告交付的X辆车因质量问题被退回,但相关费用反诉被告未退还。另外反诉原告使用的三辆车均在2021年X月和X月相继出现质量故障,反诉原告通知反诉被告后,其置之不理。反诉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不仅给反诉原告产生了相关的修车费用,且反诉原告不能通过上述车辆实现合同目的,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在扣除反诉原告应承担的最后一个季度正常使用三辆车的租金1X,X0X元外,反诉被告应当承担返还和赔偿责任。

反诉被告衡水XX公司辩称:履约保证金、违章押金按照合同约定不予退还,修车费用发生在反诉原告租赁期间内,按合同约定应由反诉原告承担。反诉被告不认可违约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没有法律关系。

对反诉原告主张的一个半月的租金1X,XX0元,反诉被告不同意返还,因为案涉合同第五条第2款第(X)项已经约定,由反诉原告先行承付违约车辆的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本案所涉原、被告之间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

2020年1X月2X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XX车辆租赁合同》两份,第一份合同涉及的车辆为冀TX0XXXX、冀TXXXX、冀TXXXX、冀TXXXX、冀TXXX0,第二份合同涉及的车辆为粤BXXXX、粤BXXX0、粤BXXX2、粤BXXXX1X、粤BXXXXXX、苏MXXX、浙JXXXX、冀TXXXX。

两份合同关于各项费用及责任的约定:

租金为1,X0X元/月/辆,按季支付,先付后用,首期租金于车辆正式交付前三个工作日付清,后续租金于上一期租金到期前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履约保证金为X,0X0元/辆,乙方需于车辆正式交付前三个工作日付清履约保证金,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后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则甲方在X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够支付根据合同约定乙方违约需支付的款项的,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足,否则,甲方有权从违章押金中抵扣。违章押金为2,0X0元/辆,乙方需于车辆正式交付前三个工作日内付清违章押金。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后,乙方应将合同期内所涉车辆发生的所有违法违章记录全部处理完毕后交付给甲方,甲方确认无误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违章押金:如乙方没有按照约定处理违法、违章的,乙方需在五个工作日处理完毕。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且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金额的20%的违约金。

另,两份合同均约定车辆交付时间为2020年1X月2X日,交付地点XX库房,车辆交付时车辆实际情况以《车辆交接单》为准。因合同解除或合同到期,车辆归还地点为XX新能XX汽车,合同车辆验收应予交货当日在交货地点进行,验收完成后,双方应签订《车辆接收单》。

两份合同“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中约定在乙方遵守本合同全部约定且合理使用租赁车辆的前提下,甲方负责为合理使用租赁车辆而因租赁车辆故障不能在四十X小时内修复的提供替换车辆(需由甲方指定的售后服务机构开具维修证明,替换车辆车型及功能类似,不保证完全一样)。甲方向乙方提供替换车辆的,双方需在车辆替换的同时签订《车辆替换单》。如无替换车,甲方给予乙方修车期间的顺延用车时间。

两份合同“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中约定乙方承担租赁车辆使用期间所产生的相应费用两份合同“第四条 车辆保险”中约定甲方所投保的险种为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1X0万)。所选定购买的保险由甲方承担。

两份合同“第五条 违约责任”中约定若甲方提供的车辆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经修理后仍无法正常使用又拒绝提供替代车辆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归还租赁车辆,并要求甲方无条件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剩余租金。除前述情况外,乙方提前擅自单方解除合同的或乙方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的,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形式单方解除合同并立即收回租赁车辆(时间及地点不受限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应每日按照应付而未付金额*0.X%计付滞纳金直至应付而未付费用实际付清之日为止。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继续计收车辆租金且甲方有权强制收车。

两份合同中乙方提供的紧急联系人为李X,联系号码1X2****XXXX。落款处甲方加盖了印章,赵X分别在两份合同的甲方处签名。

此外,第二份合同还约定租赁期间,租赁合同年制未经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中途解约,否则将按照租赁金额的X0%违约金赔偿甲方。

两份合同后均附有《车辆交接清单》,载明发车时证件、车况及工具,实际交车时间2020年1X月2X日,被告均签字捺印。

二、原、被告在实际履约过程中的事实。

2020年12月,被告将冀TXXXX、冀TXXXX、冀TXXXX冀TXXX0、粤BXXXX、粤BXXX0、粤BXXX2X辆车退还

给原告。

2021年X、X月期间,被告的指定的联系人李X与原告的工作人员赵X多次通话,通话内容均为双方沟通案涉车辆的维修事宜。

2021年X月2X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告知书》《强制性收车》《委托书》各一份,内容为被告租赁的原告车辆冀TX0XXXX、粤BXXXX1X、粤BXXXXXX、苏MXXX、浙JXXXX、冀TXXXX自2021年X月2X日起未交纳租金2X,0X0元,故原告要求对上述X辆车强制收回。

在本案诉前调解阶段,双方经协商均同意将上述X辆车送至衡水XX汽车维修中心进行定损,明确维修项目、确定维修费用。2022年X月2X日,双方将上述X辆车送至前述维修中心。后该维修中心出具了《检修报价单》一份,该报检单载明了X辆车的维修项目及相应的维修费。X辆车的总维修费为122,XX0元。

三、案涉十三辆车的交强险及商业险的投保情况。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XX车辆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案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向被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十三辆电动汽车。被告在实际使用这十三辆电动汽车时出现了两种情况,双方对这两种情况也分别提出了相应诉求,对此,本院分别评析如下:

一、关于冀TX0XXXX、粤BXXXX1X、粤BXXXXXX、苏MXXX、浙JXXXX、冀TXXXXX辆车原、被告各自主张的认定。

原告主张被告返还配套XX设施即两个直流XX桩、一个交流XX桩、X根XX线,被告没有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X辆车的租金;包括两部分,即2021年X月2X日至2021年1X月2X日的租期内的租金2X,0X0元及租期届满后即2021年1X月2X日至实际交还车辆之日即2022年X月2X日的租金。

关于2021年X月2X日至2021年1X月2X日的租金,被告同意给付其中三辆车的租金1X,X0X元,本院予以支持。其余三辆车,被告辩称因车辆出现质量问题,原告不予修理,导致停运,故其不应支付相应租金。对此,被告提供了李X与赵X在2021年X、X月期间的通话录音作为证据,用以证实三辆车存在停运情况。原告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该通话录音能够确认三辆车出现故障,并且在2021年X月20日双方最后一次通话时,已有两辆车维修完毕。此外,在通话过程中,李X曾要求赵X提供替换车辆,但赵X称没有其他车辆可供其使用。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原告有义务在车辆出现故障XX小时内无法修复时提供替换车辆。故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可以适当减免被告此期间的租金,即免除两辆车2021年X月2X日至2021年X月2X日期间的租金,免除第三辆车至合同到期日的租金,即三辆故障车仅计算其中两辆车2021年X月、1X月的租金,合计X,0X0元。综上,被告共应向原告支付该X辆车2021年X月2X日至2021年1X月2X日租金1X,X0X元。

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合同到期后车辆应当归还至原告处,并经验收后,双方签订《车辆交接单》。但被告自始没有将车辆交付至合同约定地点,直至2022年X月2X日将车辆送至双方选定的评估地点。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21年1X月2X日至2022年X月2X日X辆车的租金,属于其合理损失,予以支持,共计XX,X0X元。

故综上,被告需向原告支付X辆车自2021年X月2X日至2022年X月2X日的租金XX,X0X元。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2X,0X0元租金的滞纳金,按日千分之五计算。因上述车辆维修情况,被告最终应支付原告最后一个季度的租金为1X,X0X元,故该滞纳金的计算基数应以1X,X0X元为准。另,被告抗辩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过高。根据原告主张的滞纳金的计算方式可以认定,该滞纳金实为被告逾期交付租金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而按日千分之五计算明显过高,本院予以酌情调整,即按该时期的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X0%计算,即按年利率XXX%计算。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滞纳金为以1X,X0X元为基数,按年利率XXX%,自2021年X月2X日起计算至付清1X,X0X元之日止。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X辆车的维修费用122,XX0元。因原、被告达成合意,共同选定衡水XX汽车维修中心确定X辆车的维修项目,并对维修费用进行报价,且均同意以该报价为赔偿标准。故被告应当按照该中心确定的维修费用122,XX0元进行赔偿。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X辆车的保险费2X,XXX元。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原告为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所购买的保险由原告承担。被告自愿承担粤BXXXXXX租期内对应的保险费,即交强险1,XX0元、商业险2,XXX元,属其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处置,予以支持。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租期内保险费X,0XX元。

二、关于冀TXXXX、粤BXXX0、粤BXXX2、粤BXXXX、冀TXXXX、冀TXXXXX、冀TXXX0X辆车的原、被告各自主张的认定。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该X辆车的违约金XX,X0X元。原告主张被告违约退还上述X辆车,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退还车辆的原因系被告违约,且原告在被告退回该部分车辆时未提出异议,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亦不认可,且其抗辩车辆因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无法使用而予以退回。故针对该问题,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实退回车辆的原因,应视为原、被告就退回车辆达成合意。故对

原告的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被告在2020年12月退还了该X辆车,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就退还车辆后剩余租金如何处置,故应当按照被告实际使用车辆时间计算租金,即计算2020年1X月2X日至2020年12月两个月的租金,共计21,0X0元。原告应当退还一个月的租金计1X,X0X元。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该X辆车的保险费,但依据合同约定,该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且被告不同意支付该X辆车的保险费。故原告的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该X辆车的违章处理金2XX元,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故不予支持。

三、关于十三辆车的履约保证金、违章押金是否应当退还的认定。

案涉合同约定若被告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因前述X辆车系原、被告达成合意后,被告退还给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故该X辆车的履约保证金应当退还。剩余X辆车中的五辆车,被告存在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的情形,故该部分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自始没有修理好的一辆车,因原告存在没有提供替换车辆的违约行为,故该辆车的履约保证金应当退还。综上,原告应当退还X辆车的履约保证金,按合同约定的每辆车X,0X0元计算,共计退还被告X2,0X0元。

依据案涉合同约定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后,被告应将合同期内所涉车辆发生的所有违法违章记录全部处理完毕后交付原告,原告确认无误后无息退还违章押金。原告虽拒绝退还该笔费用,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存在未依X履行处理违章记录的行为,故依据合同约定,被告主张原告返还该笔押金,予以支持。依据合同约定每辆车的违章押金为2,0X0元,共计2X,0X0元。

四、被告主张原告支付维修费X,X0X元、违约损失XX,XX0元的认定。

依据案涉合同约定,车辆维修费由被告承担。故被告主张原告承担维修费X,X0X元,有违合同约定,且原告不同意承担该责任,故对被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被告主张车辆出现故障后,原告怠于修理导致被告配送率下降,原告应赔偿被告损失XX,XX0元。但被告提交的2021年X、X月的《月度配送绩效表》不能证实其经营收益存在下滑的情形,并且被告提交的2021年X、X、X月的冀X20X服务站管理截图显示2021年X月实际结算金额为X1,XXX元,2021年X月实际结算金额为XX,XXX元,2021年X月实际结算金额为11X,XXX元。可见2021年X月的经营额高于2021年X、X月的经营额,与被告所主张的配货率下降,致使其产生XX,XX0元的损失相悖。故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存在XX,XX0元的损失,其要求原告承担该部分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应向原告返还配套XX设施即两个直流XX桩、一个交流XX桩、X根XX线,支付2021年X月2X日至2022年X月2X日X辆车的租金XX,X0X元及滞纳金(以1X,X0X元为基数,按年利率XXX%,自2021年X月2X日起计算至付清1X,X0X元之日止)、维修费122,XX0元、粤BXXXXXX的保险费X,0XX元。原告应向被告退还租金1X,X0X元、履约保证金X2,0X0元、违章押金2X,0X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X十X条、第五百X十九条、第五百X十四条、第五百X十五条第二款、第X百二十二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代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返还原告衡水XX公司两个直流XX桩、一个交流XX桩、X根XX线;

二、被告代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给付原告衡水XX公司租金XX,X0X元并支付滞纳金(以1X,X0X元为基数,按年利率XXX%,自2021年X月2X日起计算至付清1X,X0X元之日止)、维修费122,XX0元、保险费X,0XX元;

三、反诉被告衡水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退还反诉原告代XX租金1X,X0X元、履约保证金X2,0X0元、违章押金2X,0X0元;

四、驳回原告衡水XX公司、反诉原告代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X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X2X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XXX元,由原告衡水XX公司负担X02元,由被告代XX负担1,XX2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代XX负担。

案件反诉费1,XXX元,由反诉原告代XX负担1,12X元,由反诉被告衡水XX公司负担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牛XX
书记员曹XX



  • 2022-10-14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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