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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
  • (2021)川1722民初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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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722民初708号
原告:胡XX,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维朋,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四川XX律师。
被告:胡XX,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胡XX与被告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维朋当庭参加诉讼,被告胡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及利息2万元,并自2020年4月6日起至全部借款付清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以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逾期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工程建设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向被告借款10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胡XX现金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拾万元整),用途:国际会展中心二期项目。还款日在本项目完工后还清,连本带习(息)共计还款大写(拾贰万元整)”。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偿还。
被告胡XX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借条一张,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微信名片等证据。以上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告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审理中,原告陈述借款是其向被告微信转账69998元,另被告下欠原告工资3万元,共计99998元。借条所涉及项目已于2020年4月完工。
另查明:2020年4月5日,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原告要求被告“打钱”,被告回复“没得钱,回你信息就叫整钱给你”。2021年2月8日,被告微信回复“我姓胡的认欠不认骗,我们还年青(轻)到时候不会望(忘)恩,到时候不说双倍但也不会让你失望”等。
本院认为:被告胡XX在原告胡XX处借款,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转账凭证为凭,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实际向被告支付借款99998元,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9998元。
关于原告主张利息的认定。本院认为,借条约定,在国际会展中心二期项目完工后连本带息共计还款12万元。结合原告当庭陈述及原、被告2020年4月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本院确认2020年4月5日为被告应当按照借条约定履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998元及利息2万元的时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规定。原告主张2020年4月5日的利息2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原告主张以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逾期还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项、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XX借款99998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4月5日止的利息2万元,另从2020年4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999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胡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被告胡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胜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XX


  • 2021-03-19
  • 宣汉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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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维朋律师毕业江南大学法学专业,从事律师工作近十年,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劳动争议、物权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案件,担任多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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