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山检刑不诉(2023〕77号
被不起诉单位泰安市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902MA3MPY4073.注册地址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前
燕庄村。
诉讼代表人杜XX,女,公民身份号码XXX.泰安市XX公司安全生产专员。
辩护人金文,山东XX律师。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泰安市XX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 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期间,被不起诉单位泰安市XX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被不起诉人赵XX,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了增加公司进项进行认证抵扣,委托朱XX(另案处理),从梁山XX公司(实际控制人周XX,另案处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2份,税款数额44.451669万元,已全部认证抵扣。2022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赵XX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泰安市XX公司、赵XX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44.451669万元,自愿认罪认罚,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程序,按照合规计划已完成企业合规整改,并整改合格。
本院认为,泰安市XX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情节,已完成企业合规整改并整改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泰安市XX公司不起诉。
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扣押43.454862万元违法所得,本院扣押的8668.07元违法所得移交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