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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谌XX与被告林X合同纠纷一案

  • 合同事务
  • (2023)渝0110民初4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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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渝0110民初4xxx号
原告:谌XX,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xxx县xxx乡xxx村xxx组14号,公民身份号码360123XXXX1227xxxx。
委托代理人:王天宇,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重庆XX实习律师。
被告:林X,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xxx镇xxx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XXXX0626xxxx。
原告谌XX与被告林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谌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000元(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基于2020-2022年期间,金山派出所门窗改造项目的施工,双方结算后,被告于2022年8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明确尚欠40000元货款未支付。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
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林X尚欠原告谌XX货款及律师费合计46000元,被告林X分别于2023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谌XX3000元,于2023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谌XX10000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谌XX10000元,于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谌XX10000元,于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谌XX3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谌XX10000元;
二、若被告林X任一期未按前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原告谌XX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林X还应另支付原告谌XX违约金5000元;
三、原告谌XX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谌XX负担(已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潘某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X
书记员吴X

  • 2023-06-28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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