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津0104民初10249号
原告:侯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天津XX律师。
被告:王X
被告:**,
原告侯X与被告王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XX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魏巍,被告王X,被告**到庭参加诉讼。XX案现已审理终结。
侯X向XX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王X系车牌号津M×××**XX田思域汽车所有权人;2.判令**、王X于判决生效后即刻配合侯X办理车牌号为津M×××**XX田思域汽车产权过户手续,将车辆过户至**、王X名下,全部过户税费由**、王X承担;3.判令XX案一切诉讼费用由**、王X承担,由**、王X直接给付侯X。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王X父子与侯X约定购买XX田思域汽车一辆,登记在侯X名下,所有权归**、王X所有,贷款由**、王X偿还,并于贷款还清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16年4月,侯X在北辰XX贷款购买XX田思域汽车一辆并办理相关产权(车牌号为津M×××**)。该车辆购买后一直由**、王X实际占有使用。2019年4月,**、王X还清贷款,车辆具备过户条件。侯X多次催促**、王X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王X一直拖延未办理。故成讼。
王X、**辩称,因涉案车辆是零首付贷款,该贷款要求的资质较高,**、王X不具备零首付贷款的资质,侯X具备该资质,故王X和侯X商量将涉案车辆登记在侯X名下,一切费用都不需要侯X承担。侯X没有出资,其系全程配合**、王X贷款购买涉案车辆。购买涉案车辆后,该车辆的贷款由**、王X每月负责偿还。购买涉案车辆之时,王X和侯X都没有购车指标,所以就拍的购车指标,将号牌登记到侯X名下,所有过程都是王X办理的,款项也是**、王X支付的。直至2019年4月贷款偿还完毕,涉案车辆可以过户,但王X现在经济困难,无力竞拍号牌,即使现在竞拍号牌也需要给予王X一段时间,只是侯X现在比较着急,涉案车辆具备过户手续。另外,侯X和王X系同事关系,商议购车时是由侯X和王X决定的。购买车辆时,**和侯X表示“这个车辆如果你同意,你可以配合王X,以你的名义购车,后期费用我们承担”、“牌照竞拍后归个人所有,现在车辆的名字和牌照的名字都是侯X。购买车辆还款结束后,在你没有摇到号的情况下,车牌号归你使用,如果我摇到号了,这个牌照就归你使用”。侯X表示“如果你摇到号了,现在的牌照就归我使用,我再买辆二手夏利车把现在的牌照挂在二手车上”,以上均是和侯X的口头约定。综上,同意确认涉案车辆归**所有,但因涉案车辆的车牌照是以27200元价格竞拍所得,在侯X将该款项返还给**、王X后可以配合办理涉案车辆的过户手续,诉讼费由侯X、**、王X平均承担。
XX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与王X系父子关系。侯X和王X系同事关系。2016年3月,王X准备购买XX田思域牌小型轿车一辆,因其不具备零首付贷款的资质,侯X具备零首付贷款的资质,于是王X与侯X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以侯X名义办理银行贷款购买XX田思域牌小型轿车一辆;购置的车辆登记在侯X名下,银行贷款由王X负责偿还,车辆所有权归王X所有。2016年4月26日,侯X在XXX店竞拍了购车指标,王X支付了该指标款27200元。随后,侯X以自己名义购买了发动机号为XXX的XX田思域牌小型轿车一辆,并以个人名义办理了银行贷款手续。同年5月6日,上述车辆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所有人登记为侯X,牌照号为津M×××**。后上述车辆由王X使用,并由**、王X按月偿还银行贷款,2019年4月银行贷款全部偿还完毕。后侯X要求**、王X协助办理上述车辆的过户手续,但**、王X因其名下没有取得购车指标,未配合侯X办理上述车辆的过户手续。
庭审中,**、王X均表示同意上述车辆所有权确认在**名下,并同意承担过户费用。
XX院认为,侯X与王X达成的口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XX案中,案涉发动机号为XXX的XX田思域牌小型轿车系王X借用侯X之名购买,且自案涉车辆购买后一直由王X占有使用并由**、王X偿还银行贷款。现案涉车辆的银行贷款已经清偿完毕,具备过户条件,且**、王X均同意确认涉案车辆归**所有,故予以照准,确认发动机号为XXX的XX田思域牌小型轿车的所有权归**所有,同时**配合侯X办理该车辆的过户手续,将该车辆所有权过户至**名下,相关过户所需费用由**承担。王X于庭审中表示涉案车辆确认归**所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侯X名下所有的发动机号为XXXXX田思域牌小型轿车归被告**所有;
二、XX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配合原告侯X将发动机号为7××××××XX田思域牌小型轿车过户至被告**名下,过户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驳回原告侯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4元,由被告**、被告王X负担,于XX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侯X。
如不服XX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X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XX,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家琨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