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沪0115民初46351号
一、 案情简介
原告:严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弄X号XXXX室。
原告:苏X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弄X号XXXX室。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上海XX律师。
被告:赵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X室。
被告:傅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X室。
被告:赵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XX路XX弄XX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系被告赵XX之子,即被告赵X。
被告:唐X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XX路XX弄X号X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系被告XX之子,即被告X。
二、办案经过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将上海市XX路XX弄X号XXX室产权登记过户至原告名下的手续(税费各担);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万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4日,原、被告签订《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就被告向原告出售系争房屋相关事宜进行了具体约定。但被告未按约在取得系争房屋产权证后七日内通知原告网签和过户,也未按约将房产证原件交给原告,另外,被告还提出加价要求,否则不予过户。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已违约,故提起诉讼。
三、 案件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3年7月31日之前配合原告办理将上海市XX路XX弄X号XXX室房屋不动产权利登记过户至原告名下的手续;过户手续办理后当日内,原告支付被告尾款16万元、补偿款4万元,合计20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24.080元,减半收取计12.0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40元,由原告,被告各半负担(由被告负担的8.520元于2023年7月31日之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许瑞芬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