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22司惩64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张XX虚假陈述的行为罚款100000元。现将案情通报如下:被处罚人:张XX,男,1966年3月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长明商城。
基本案情:原告张XX、张XX、张XX等12人与被告沭阳XX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XX明知张XX等11人与沭阳XX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但并未如实陈述。直至庭审结束后,张XX才告知我院上述12名原告的诉讼活动实际均由其一人参与,其他原告仅依其安排签署了相关诉讼文件。
处理结果:被处罚人张XX在庭审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其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浪费了司法资源,构成妨碍民事诉讼,应依法予以严厉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ー十ー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ー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张XX罚款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