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胡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不起诉

  • 刑事辩护
  • 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87号
刑事辩护
刘录律师 在线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专业
    用户评价
  • 热情
    服务态度
  • 17
    执业年限
  • 较快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2020年12月,胡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委托刘录律师辩护,提出有真实交易虚开,不构成犯罪,后未批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详情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胡XX,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0XXXX1978********,住上海市**新区**路**弄**号楼**室,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庄**号,系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上海**贸易海安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胡XX未受过刑事处罚,现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录,江苏XX律师。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XX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胡XX明知上海**包装有限公司与泗阳县**木业有限公司之间无真实货物交易,仍帮助上海**包装有限公司介绍,购买泗阳县**木业有限公司虚开的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XXX.9元,税款合计为165991.9元,已全部作进项抵扣。上述165991.9元税款已向上海当地税务部门补缴。

  另查明,2020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胡XX主动至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白鹤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胡XX主动向泗阳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1000元,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胡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胡XX退缴的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3日


  • 2020-12-23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被不起诉人
  • 不起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刘录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刘录律师
专业热情执业:17年
刘录律师
13213200****0300 执业认证
  •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 宿迁市气象局东侧四楼
律师、法学教师,苏州大学法律硕士,收获多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曾经为两名律师同行无罪辩护成功,多篇文章入期刊、专著。...
  • 138 5242 8566
  • 1385242856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