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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 刑事辩护
  • (2023)内 0429刑初39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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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促和解,被告人最终被判处缓刑

案件详情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内 0429刑初39号

【案情】

被告人邢XX与其嫂子赵XX因土地权属发生纠纷,认为其父母遗留的老院子应该归其所有。2022年11月6日9时许,被告人邢XX、陈XX夫妻二人在父母老院收拾院子并欲用铲车推到房屋,赵XX得知后前往现场,并用院内的简易铁围栏门阻拦,在赵XX与陈XX在铁围栏门前争执时,被告人邢XX驾驶其黄色装载机强行向前撞向铁门,转载机带起的铁围栏、长木棍致赵XX第5、6、7肋骨及右侧第7肋骨骨折。经宁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XX的人体损失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拒绝认罪认罚,后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并提交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邢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办案过程】

案件到审判阶段,被告人刑某某找到本律师并委托担任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审判法院提交了委托手续并复印了卷宗,此时赵XX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律师认真研读了案卷,因为赵XX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四年前因为交通事故右侧锁骨断过,在县医院治疗过,由于锁骨与肋骨距离很近,可能存在陈旧性骨折的可能,因此向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要求调取赵XX先前治疗的证据,后法院调取后排除了陈旧性骨折的可能。本律师对案情提供两种辩护方案,一是无罪辩护;二是做罪轻辩护。作无罪辩护难度很大,经过和被告人邢XX商定,争取和赵XX达成和解,要求其出具谅解书,本律师做罪轻辩护。在开庭当天,本律师经过长时间和对方交涉,最终促成双方和解,邢XX一次性赔偿赵XX三万五千元,赵XX撤回对邢XX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且赵XX向邢XX出具谅解书。庭审前,本律师和公诉人员沟通,邢XX认罪认罚,要求公诉人员改变量刑建议,公诉人员接受了本律师的意见,在庭审中将量刑建议改为建议判处邢XX有期徒刑一年。经过庭审,在本律师极力争取下,法院最终判决邢XX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

【裁判结果】

邢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限徒刑,缓刑二年。

【办案心得】

本案虽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邢XX均被取保候审,如果在审判阶段如果处理不好,邢XX随时有被收押的可能,比如做无罪辩护,在邢XX不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极有可能被收押。本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本着化解矛盾的原则,本着最大限度地维护邢XX合法权益的原则,促成双方和解,庭审过程中本律师着重陈述邢XX罪轻情节,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并且判处缓刑没有社会危险性,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作出上述判决结果。在这里提醒大家,遇事要冷静,切莫冲动,不然后果很严重。


  • 2023-02-08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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