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不新,侵权是否侵权
深圳市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初6249号
2021年9月,原告北京XX某科技公司提起诉讼,起诉被告深圳XX公司存在对其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事实,要求索赔合计310000元,并委托了两位专业知识产权代理人,提交了相关证书据。
被告委托后,我们团队认真分析了对方证据和案件事实,尤其对实用新型保护范围与被告进行了多次沟通、演示、图纸分析以及产品来源是否存在合法抗辩,并制定了答辩方案。
庭审中,原告委托的知产代理人多次想以自己专业知识来说服法官和专利审核员,但我团队据理力争,以分拆样品结构与实物、图纸相结合分析,力证原告实用新型保护范围与被告所售产品的差异化,以及其自身实用新型的本质特征。
几轮辩论休庭,经法官庭后审理,在2022年10月18日做出裁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通过我团队的专业分析答辩应诉,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
受人之托,当忠人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