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 浙 0604 刑初 626 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所某某,男,1994 年 3 月 14 日出生于四川省越西
县, 因本案于 2022 年 8 月 2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1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 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施玲玲,浙江方也律师事务所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22]608 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所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于 2022 年 10 月 22 日 向本 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所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 处罚金。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 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 院指派检察员徐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所某某到庭参加诉 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所某某与沙XX某某、曲XX某某系四川省越西县 同乡。2022 年 7 月底, 曲XX某某和沙XX某某在本区百官街 道XX 1601 和 1510 房间内从事卖淫活动,并叫被告人所呷 小铁在网上帮忙招揽嫖客。被告人所某某到达上虞后,组织尔
主伍且等人为曲XX某某和沙XX某某在网上招揽嫖客。具体事 实如下:
一.2022 年 7 月 29 日晚,被告人所某某通过微信招揽的 方式,介绍嫖客王XX以人民币 400 元的价格与卖淫女沙XX某 某进行卖淫活动;
二.2022 年 7 月 30 日晚,被告人所某某通过微信招揽的 方式,介绍嫖客李X以人民币 600 元的价格与卖淫女曲XX某某 进行卖淫活动;
三.2022 年 7 月 31 日晚,被告人所某某与尔主伍且通过 微信招揽的方式,介绍嫖客朱XX以人民币 1000 元的价格与卖 淫女沙XX某某进行卖淫活动;
四.2022 年 7 月 31 日晚,被告人所某某通过微信招揽的 方式,介绍嫖客王XX以人民币 900 元的价格与卖淫女沙XX某 某进行卖淫活动。
被告人所某某于 2022 年 8 月 1 日被抓获。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所某某处扣押苹果手机一部、 vivo 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所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 有证人尔主伍且、曲XX某某、沙XX某某、李X、朱XX等人 的证言,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 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物证照片,前科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 书,归案经过,被告人所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 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所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卖淫, 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所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采纳辩护人 提出的上述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其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 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所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 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二〇二二年八月 二 日起至二〇二三年四月一 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缴纳);
二、扣押于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的被告人所某某的苹 果手机一部、vivo 手机一部, 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 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高淑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 日
法 官 助 理 陈XX
书 记 员 王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 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 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