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湘0105民初774号
原告:胡X某,女,汉族,2012年8月18日出生,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XX一组XX号
原告:胡X某2,女,汉族,2016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XX一组XX号
以上二原告法定代理人:李XX,女,汉族,1990年1月6日出生,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XX一组49号,系二原告母亲。
以上二即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湖南XX律师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湖南XX.
被告:胡X,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XX一组49号
原告胡X某、胡X某2与被告胡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某2、胡X某2的法定代理人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郭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X经传票传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X某、胡X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请求判令被告自2022年1月份起按2000元/月的标准向胡XX支付抚养费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2.请求判今被告自2022年1月份起按2000元月的标准向胡X某支付抚养费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李XX和被告于2011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18日共同生有了胡X某(现9周岁》2016年12月25日,共同生有了胡X某2(现5周岁)李XX自胡X某、胡X某2出生至今,承担其生活抚养照顾义务被告自2021年9月份起拒绝支付胡X某,胡X某2的抚养费经李XX多次催问,被告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已经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烟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问,父母观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作为有工作能力、有支付能力的父亲,应当向未成年的胡X某和胡X某2尽到抚养义务,向其支付抚养费直至成年止。在李XX和被告婚姻存续期问,李XX承拒着较重的家庭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家务劳动、顾女儿的生活、辅导女儿的学习、照料公婆的生活(含生病期问)等,因李XX负担了较重的家庭义务,无法将主要精力投入工作。李XX以低微的收入承担了主要家庭日常开支、子女的生活费.学杂费、医药费等,导致生活及其因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的规定,故李XX有权暨求被告自2022年1月份起按100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生活费。婚姻存续期问,被告管对李XX实施过家暴行为,且连续、多次对李XX实施语言暴力、人格侮辱,拒绝履行夫妻义务,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对李XX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被告应向李XX支付精神损失费5000元,为雄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胡X未向本庭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胡X与李XX立于2011年8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二女即二原告,胡X某2于2012年8月18日出生,胡X某2于2016年12月25日出生二原告称被告自2021年9月起便未再支付抚恭费
另查明,湖南XX公司出具的实名制工资发放明细单-湖南省XX公司XXX项目部农民工工资代发专用账户记载胡X实发工资情况如下:2021年9月发放10800元,2021年11月发放10800元,2022年1月发放25200元,2022年3月发放8316元,2022年4月发放15807元,2022年5月发放5400元,2022年6月发放5400元,2022年7月发放10800元,222年8月发放11000元,2022年9月发放10800元,2022年10月发放10800元2022年11月发放10800元,2022年12月发放2100元2023年2月发放10800元;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共计发放工资168323元,月平均工资为93513元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实名制工资发放明细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一、本案系抚养费纠纷。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二原告均未成年,被告胡X作为二原告的父亲,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原告称被告自2021年9月起未支付抚养费,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此项陈述予以采信。二。二原告要求被告自2022年1月起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本院认为,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结合全年被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及被告工资收入情况,二原告主张的抚养费金额,未超过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抚养费自2022年1月起暂计算至2023年7月为每人38000元(2000元/月x19个月),后续抚养费被告应在每月20日前向二原告支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烟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第四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胡X某支付2022年1月至2023年7月抚养费38000元,后续抚养费自2023年8月起,被告胡X在每月20日前向原告胡X某2支付2000元直至原告胡X某年满18周岁止;
二、被告胡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胡X某2支付2022年1月至2023年7月抚养费38000元,后续抚养费自2023年8月起,被告胡X在每月20日前向原告胡X某2支付2000元直至原告胡X某2年满18周岁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胡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