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XX
民事裁定书
(2023)浙 0108 民初 2951 号
原告:崔XX,男,2000 年 12 月 21 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经天路 29 号摄山星城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XX、吴XX,浙江XX律师。
被告:潘XX,男,1997 年 11 月 17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天 台 县 赤 城 街 道 溪 岸 西XX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寇艳,浙江XX律师。
原告方以我委托人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在投资主体一定范围内注册同类型公司为由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接受委托后我方积极全面了解案情,引导委托人收集证据,并向法院提交我方证据及答辩意见。
结果:
原告在接收证据后主动撤诉。后经积极沟通,双方合伙协议纠纷、劳动纠纷、股权转让等纠纷一揽子予以解决,并于庭外签订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