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刑终134号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女,1977年9月24日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上海市徐汇区。2018年9月5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2日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舒XX,男,1982年11月30日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瑞安市。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1日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柴XX,天津XX律师。
辩护人王X,天津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XX,女,1972年7月1日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1日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X,天津XX律师。
辩护人朱逸豪,天津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XX,男,1962年7月17日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上海市金山区。2018年9月24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1日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男,1980年12月22日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2018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何X,天津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付X,男,1978年11月23日生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中专文化,经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2018年9月4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2日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X,天津XX律师。
辩护人姜X,天津XX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XX,女,1984年10月26日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2018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X、舒XX、孙XX、姚XX、张XX、张XX、付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9)津0118刑初8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舒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七万元;被告人孙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姚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张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张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付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付X退缴违法所得五万元,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X、舒XX、孙XX、姚XX、张XX、付X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8刑初89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黄XX
审判员 贺 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