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XX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新X检刑不诉[2023]XX号
被不起诉人张X,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新乡市公安局XX分局决定,于2022年*月**日被新乡市公安局XX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新乡市X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3 年*月*日被新乡市公安局XX派出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睿,河南XX律师。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 年*月*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3 年*月**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 年*月*日补查重报。
新乡市公安局XX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22年*月*日**时许,张X在XX区**街**号楼*单元*楼*户家中因故与李X发生争执,后张X拿刀将该李X右上臂砍伤。李X哥哥李X随后赶到现场,后去与张X夺刀发生冲突,致使张X肋部受伤。根据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新公鉴(损伤)[2022] **号鉴定书,李X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乡市公安局XX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李X敲打、踹张X的家门时手里是否持有红色扇子未查清; 李X是否用红色扇子捣张X妻子的胸部未查清;红色扇子系谁所有未查清;张X砍伤李X时李X是否进入屋内未查清。综上,已查清的事实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X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