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X和李X是一对夫妻。
这天,妻子钟X在某社交软件上认识了赵X,并在接下来的日子里,背着丈夫李X,和赵X展开了恋情。两人交往期间,钟X多次给赵X打钱,共计2.5w元,后来还在配偶李X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赵X买了辆 19.92w的车。
李X发现自己成了那个“大怨种”,觉得钟X在和他还是夫妻的时候把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给赵X,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而且赵X收到的这笔款项属于不当得利,便将钟X和赵X一起诉至法院。
1.钟X赠与赵X的财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钟X赠与赵X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
3.赵X取得钟X赠与的财物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1.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被告赵X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键在于其获得被告钟X给付的款项是否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被告赵X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键在于其获得被告钟X给付的款项是否有法律依据。
在婚烟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钟X在明知自己已婚的情况下与被告赵X以恋爱名义交往,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被告钟X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付被告赵X钱财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和夫妻财产的共有权,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
因此,本案被告钟X给付被告赵X的款项,系与原告李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李X和被告钟X有平等的处理权。被告钟X处分该财产时未征得原告同意,亦未得到原告的事后追认,损害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被告赵X取得被告钟X给付的财产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2.关于被告赵X应返还的款项数额。
原告主张被告钟X向被告赵X赠与现金23w元,但被告赵X不认可,原告提交的银行取款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亦不能证实被告钟X已将该款项交付给被告赵X,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子支持,原告有充分证据后可另案主张权利。被告赵X辩称钟X通过微信、手机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向其转款共计2.5w元,系用于ニ被告之间一起合伙做绿化エ程需要的货款及运费,但原告及钟X对此均不认可,被告赵X提交的其与钟X的微信聊天记录亦不能证实上述款项系用于绿化工程需要的货款及运费,因此对被告赵X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该款项被告赵X应予以返还。
被告赵X虽然辩称购车款是被告钟X赠予赵X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原告及钟X均不认可,被告赵X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该购车款被告赵X亦应予以返还,综上,被告赵X应返还款项数额为22w元.
3.关于原告诉请被告赵X支付不当得利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2w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被告赵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X不当得利款项22w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