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北京XX公司与有我在(北京XX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京0491民初47757号
2022年11月14日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乙X号X层XA。
法定代表人:尹XX,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鵕,北京XX律师。
被告:有我在(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机场东XX。
法定代表人:王X,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有我在(北京XX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XX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办案经过:
北京XX接受原告北京XX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原告与被告有我在(北京XX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对本案的相关材料和法律规定进行了认真仔细的研究,提交起诉状和证据目录。立案后当事人决定撤诉,向法院申请撤诉,准许撤诉后结案。
案件结果:
准许北京XX公司撤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文超
法官助理王婵
书记员张XX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