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X。
辩护人李坤,四川XX律师。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旌检一部刑诉〔2020〕2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X及辩护人李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被告人吴XX在一款名叫神武(原名神武3,现升级更名为神武4,以下简称神武游戏)的游戏中的聊天频道打虚假广告,内容为可以帮游戏玩家低价充值游戏币,实施网络诈骗:
1、2019年12月4日,被害人傅XX在神武游戏中看到吴XX打的虚假广告,后通过微信加上被告人吴XX微信好友(微信号:×××02)。吴XX向傅XX谎称自己可以低价充值游戏币,傅XX经与吴XX沟通后信以为真,遂通过银行卡向吴XX转款4080元购买游戏币。被告人收款后未按照约定进行游戏币的充值,其将涉案资金用于了日常生活开销,并不再理会傅XX。
2、2019年12月中旬,郭XX在神武游戏中认识了自称“商人”的吴XX。吴XX采取相同的手法,骗取被害人郭XX人民币4662元。
3、2019年12月23日,被害人席某某在神武游戏中认识了谎称可以低价充值的被告人吴XX。吴XX采取相同的手法,骗取被害入席某某人民币5180元。
4、2020年4月24日,被害人张XX在神武游戏中认识了谎称可以低价充值的被告人吴XX。吴XX采取相同的手法,骗取被害人张XX人民币6375元。
5、2020年5月10日,被害人宋XX在神武游戏中认识了谎称可以低价充值的被告人吴XX。吴XX采取相同的手法,骗取被害人宋XX人民币3184元。
6、2020年5月15日,被害人刘XX在神武游戏中认识了谎称可以低价充值的被告人吴XX。吴XX采取相同的手法,骗取了刘XX人民币6375元。
2020年5月25日吴XX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XX诈骗他人财物298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吴XX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XX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XX犯诈骗罪的犯罪基本事实、定性、证据均不持异议,并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当减少其基准刑的20%以下;2.被告人吴XX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六名被害人谅解,应当减少其基准刑的30%以下;3.被告人吴XX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宽处罚;4.被告人吴XX主观恶性较小,造成的危害结果较小,且其已经最大程度减小了社会危害性,可酌情从轻处罚;5.被告人吴XX家庭困难,请求酌情从轻处罚;6.被告人吴XX愿意主动缴纳起诉书指控的罚金,可酌情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在1年9个月以下考虑被告人的刑期,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在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被告人吴XX谎称自己可以低价充值神武游戏的游戏币,先后骗取席某某、郭XX等六人钱款共计2985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吴XX在神武游戏中与被害人傅XX聊天时称可以便宜出售游戏币,后傅XX添加吴XX为微信好友(吴XX微信号×××02,昵称“阿瓜.”,下同)。当日10时许,傅XX向吴XX建行卡(卡号6217××××3034,下同)转款4080元用于购买游戏币。被告人收款后未按照约定进行游戏币的充值。
2、2019年12月中下旬,被告人吴XX在神武游戏中与被害人郭XX聊天时称可以便宜出售游戏币,后郭XX添加吴XX为微信好友。2019年12月23日郭XX向吴XX微信转款4662元用于购买游戏币。被告人收款后未按照约定进行游戏币的充值。
3、2019年12月23日,被害人席某某经朋友介绍添加了被告人吴XX为微信好友。当日,席某某向吴XX微信转款5180元用于购买游戏币。被告人收款后未按照约定进行游戏币的充值。
4、2020年4月24日,被害人张XX玩神武游戏时看到被告人吴XX在游戏里发的消息称可以代理充值。后张XX添加吴XX为微信好友。当日,张XX向吴XX建行卡转款6375元用于购买游戏币。被告人收款后未按照约定进行游戏币的充值。
5、2020年5月10日,被害人宋XX通过神武游戏添加吴XX为微信好友。当日,宋XX向吴XX微信转款3187元用于购买游戏币。被告人收款后未按照约定进行游戏币的充值。
6、2020年5月15日,被害人刘XX玩神武游戏时看到被告人吴XX在游戏里发的消息称可以代理充值。后刘XX添加吴XX为微信好友。当日,刘XX向吴XX建行卡转款6375元用于购买游戏币。被告人收款后未按照约定进行游戏币的充值。
被告人吴XX供述其并没有能力低价充值神武游戏的游戏币,被害人转账的钱款均已被其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吴XX的家属代其赔偿了席某某、郭XX等六人的损失,吴XX已取得上述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吴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其对刘XX诈骗的经过,并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几起以相同手法诈骗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多媒体示证并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交易明细、扣押清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吴XX的供述和辩解、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XX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亦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适用缓刑。本院对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供犯罪使用的黑色iPhone7PLU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