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在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期间担任被告的助理、司机,为被告工作,但截止原告起诉之日一直未支付相应的劳务费,遂起诉。
办案经过
本案经过诉讼,举证质证,原告就此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工资欠条》《情况说明》,以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为证,最终法院判决。
案件结果
1、被告一次性支付劳务费并按年利率 14.8%计付利息。
2、诉讼费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