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XX
民事调解书
(2023)苏0925民初5739号
原告:王XX,男,1968年6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20XXXX680626XXXX, 汉 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晨骋,江苏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60年2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600218XXXX,汉族, 居民,住建湖县
本院受理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赡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XX享有对其父亲王XX的探视权,在不影响王XX正常生活的情形下,被告王XX应当予以协助。
二、原告王XX放弃其余的诉讼请求 。
三、原、 被告双方 一 致同惑在本协议上签字、 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收本
调解书的, 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