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两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案 号:(2016)粤7101刑初142号
案 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裁判日期:2017年07月21日
案情简介
被告人朱X,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高雅馨,广东XX律师。
本案是因朱X利用其控制的两家公司向他人采购了假冒A公司客车车下电源的零配件销售给广州车辆段而事发,控方指证的总犯罪金额达到403000元。另外,控方还指控朱X在向他人采购零配件的过程中主动索取回扣、好处费,金额高达625720.5元,两罪应数罪并罚,一起追究刑事责任。
起诉书指控朱X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触犯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另外,朱X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触犯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经过
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过详细分析阅卷材料及会见犯罪嫌疑人朱X核实情况,并通过制作了《阅卷摘要》、《起诉书分析表》、《单据分析表》、《人物关系图》等材料,敏锐发现了案件存在大量的疑点并找到充足证据作为该案的突破点。辩护人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认定及证据构成均持异议,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朱X作无罪辩护。
案件结果
案件当时已经在法院立案并已经开庭完毕。检察院开庭后因证据不足,决定对朱X双罪均作不起诉处理。后来,法院作出以下裁定:
本院认为,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因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判长 蔡XX
审判员 易XX
审判员 全 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