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刑事辩护
  • (2016)粤06刑终715号
刑事辩护
高雅馨律师 当前活跃
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买卖弹药是重罪,该案陆某被查处的弹药数量已经达到十年以上量刑档次,一审也确实被判了十年实刑。辩护律师在二审接手后,通过从其犯罪形态的辩护入手,充分说理,争取到二审法院采纳了未遂的减刑认定,帮当事人争取到了自由。

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粤06刑终715号

  案  由: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裁判日期: 2016年11月02日

  (由于判决书涉及人员较多,边幅太长,下面仅呈现减刑相关的主要部分)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6刑终715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XX,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雅馨,广东XX律师。

  原审判决认定, 6.2014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赵XX携带其制造的气枪铅弹去到佛山市三水区XXXX文具门市部,向该店店主即被告人陆XX进行推销,以每小盒4.5元的价格向后者出售了200小盒的4.5毫米气枪铅弹(每盒60发或110发,共计约16000发)。被告人陆XX将上述铅弹摆放在其经营的文具店内以每小盒7元的价格对外出售。至2014年10月31日被警察查获,被告人陆XX共对外售出70小盒铅弹(共计约4200发),剩余130盒(共计12404发)被警察查获。

  作出如下判决:

  六、被告人陆XX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上诉人陆XX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过重,请二审法院查明并依法改判,理由如下:1.原判认定上诉人非法买卖弹药数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上诉人购买铅弹的目的是为出售,应认定为未遂;上诉人家中起获的铅弹应认定为非法持有,原判认定为上诉人买卖弹药,属适用法律错误。3.原判未考虑涉案铅弹的社会危害性、上诉人的认罪态度,对上诉人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罪责刑不相适当,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

  6.2014年8月初的一天,上诉人赵XX携带其制造的气枪铅弹去到佛山市三水区XXXX文具门市部,向该店店主即上诉人陆XX进行推销,以每小盒4.5元的价格向后者出售了200小盒的4.5毫米气枪铅弹(每盒60发或110发)。上诉人陆XX将上述铅弹摆放在其经营的文具店内以每小盒7元的价格对外出售。2014年10月31日,警察在上述文具店抓获上诉人陆XX,并在其乐平镇的住宅内起获铅弹130盒(共计12550发)。

  上诉人陆XX以出售营利为目的购入铅弹,考虑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已将铅弹卖出,可认定为犯罪未遂,

  判决如下:

  五、上诉人陆XX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邱卫玲

  代理审判员 陈南春

  代理审判员 庞玮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黎XX


  • 2016-11-02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缓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高雅馨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高雅馨律师
5.0分热情执业:9年
高雅馨律师
14420201****4465 执业认证
  • 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刑事辩护
  • 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江怡街2号富力商务大厦24-26层
高雅馨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已有9年,系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及刑事部主任,曾任中山市广播电台《生活与法》栏目普法嘉宾...
  • 135 6069 5931
  • 1356069593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