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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家出走后7年离婚,失去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资格

  • 婚姻家庭
  • (2023)川13民终3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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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英特信(南充)...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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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男方未委托律师,导致判决离婚时将子女判决夫妻双方一人抚养一个,经与男方沟通,了解到女方从2016年起就外出了,一直未履行过任何抚养义务,也基本不和孩子联系及沟通。接受委托后,代理人手把手都男方如何取证女方与孩子的真实相处情况,又让孩子充分向二审法院表达自己是否愿意和妈妈一起生活的意愿,更是多次与二审法官沟通调解情况,最终在女方多次反悔无果后判决支持了男方两个孩子都由他抚养的上诉请求。

案件详情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川13民终38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真树,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上诉人周X因与被上诉人胡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23)川1304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婚生女周X2由上诉人抚养,法院对周X2于22023年9月后的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并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未对上诉人从2016年至今独自抚养婚生子女周X1、周X2的事实予以查明,且两个婚生子女均年满8周岁的情况下,法院也未了解两个孩子本人愿意由谁抚养意愿,便判决周X2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周X2的健康成长。(一)被上诉人从2016年外出务工至今,从未通过任何方式向上诉人、家人、学校及两个孩子支付任何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对两个孩子均未尽到做为母亲的抚养义务。(二)被上诉人外出至今7年时间,平时基本不联系孩子,即使本次诉讼期间,被上诉人也只是分别在6月、9月期间分别联系过一次周X2,母女感情极度薄弱,也未给孩子购买衣服等日常用品及学习用品,对孩子也未尽到陪伴及教育义务。(三)截止本次诉讼,两个孩子均已年满8周岁,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当尊重孩子本人愿意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意愿,但一审法院并未询问两个孩子的意见,便直接判决周X2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当。(四)两个婚生子女从出生至今一直随上诉人及其爷爷奶奶生活,目前也在市区上学,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对周X2抚养问题也与被上诉人进行了沟通,被上诉人对抚养周X2没有任何计划和安排,被上诉人长年在外务工,其父母也在乡镇上做生意,无暇顾及周X2的学习和生活,一审将周X2判决由被上诉人抚养,无异于让只有9岁的周X2同时离开父亲和母亲的情况下,从城镇回到乡镇生活及接受教育,成为典型的留守儿童,不利于周X2的健康成长。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胡X答辩:答辩人是因为家庭暴力才被迫离家外出务工,答辩人离家后,两个孩子均是上诉人父母在照顾,上诉人经常很晚才回家,且上诉人的家庭有男轻女的思想,周X2由上诉人抚养对周X2健康成长不利。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胡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胡X、周X的婚姻关系;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婚生女周X2由胡X抚养,婚生子周X1由周X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周X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胡X与周X于2007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6月9日在南充市嘉陵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月8日生育一子名周X1,2014年8月11日生育一女名周X2。共同生活期间,胡X、周X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6年发生纠纷后,胡X外出务工,与周X联系甚少。2021年4月,胡X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未准予双方离婚。判决后,胡X、周X仍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现胡X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与周X离婚。

一审认为,胡X与周X长期分居生活,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无法和好,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法院对胡X解除婚姻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子女抚养,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实际情况,胡X请求一人抚养一个孩子并各自承担抚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胡X与周X离婚;二、婚生女周X2由胡X抚养,婚生子周X1由周X抚养,抚养费由胡X、周X各自承担。三、驳回胡X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胡X负担。

二审认定,胡X从2016年外出务工后,婚生子周X1及婚生女周X2一直由周X抚养,期间被上诉人有时会给周X2打电话交流,也会给孩子购买日常用品及衣服等,每年春节会与周X2见面,并将周X2带到其父母所在的乡镇短暂生活,但从来没有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

周X提供周X2的2023年5月至9月期间的电话通信清单证明,胡X五个月时间只与周X2通话四次。

二审审理期间,法院给胡X做工作,胡X曾同意周X2由周X抚养,胡X每月支付周X2的抚养费1500元至周X2满18周岁止。后胡X又反悔,不同意周X2由周X抚养。法院考虑两个孩子从2016年至今一直周X抚养的实际情况,又多次给胡X做调解工作,胡X均表示自行抚养周X2,其母亲也愿意照顾周X2,同时表示如果确实由周X抚养周X2,不同意支付周X2抚养费给周X,会用其他方式承担抚养义务。

二审审理期间,法院通知周X将周X2带到法院,法院单独对周X2进行了询问。周X2表示父母离婚希望由父亲周X抚养自己,与父亲及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也不愿意与哥哥周X1分开。

二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单方询问周X2,周X2希望由父亲周X抚养自己,与父亲及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也不愿意与哥哥周X1分开。本院认为,胡X2016年外出务工时,周X2才一岁多不满两岁,多年来周X1、周X2两兄妹从未分开生活,也一直由父亲周X抚养。孩子越小对与其共同生活的抚养人越有感情,也更依赖,周X2与共同成长的哥哥也已建立起深厚的兄妹感情,如果判决周X2由胡X抚养,将改变周X2长期形成的生活习惯、生活环境及学习环境,不但对周X2的身心均会造成伤害,也会对周X1的身心健康产生影响。结合胡X从2016年外出务工至今,一直长期与两个孩子分开生活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关于“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之规定,判决周X2由周X抚养。由胡X从2023年11月起每月5日前分别支付周X1、周X2抚养费各700元,至周X1、周X2满18周岁止。

综上所述,周X的上诉请求成立,对一审判决予以部分改判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文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胡X与周X离婚;

二、婚生子周X1、婚生女周X2均由周X抚养,由胡X从2023年11月起每月5日前分别支付周X1、周X2抚养费各700元,至周X1、周X21满8周岁止;

三、驳回胡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胡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周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李 卫  东

审 判 员  唐 晓  兰

审 判 员  张 孙  昊

二0三十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     倩


  • 2023-10-13
  •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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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真树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专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南充市律师协会会员,多年公司法务工作经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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