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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辩护
  • (2022)浙 1021 刑初 560 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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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检察官的沟通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案件移送法院审判阶段,通过庭前多次和承办法官的沟通,承办法官采纳了我的部分辩护观点,并做了承办检察官的工作,将案件退回检察院从新做认罪认罚具结书,从最初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伍万伍仟元的量刑建议变更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的少刑结果。

案件详情

浙江省玉环XX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浙 1021 刑初 560 号

案情简介:一、诈骗犯罪事实:2020 年 7 月,被告人李X、孙X、洪X等数十人纠集在缅甸色勒科技园区以“老X”等人为首的窝点,以引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该窝点掌控的平台投资虚拟货币以骗取投资款的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20年10月,龚X纠集了被告人杨某、袁X、潘X等数十人加入该团伙,形成以龚X、“老X”等人为首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其中,龚X、“老X”等人负责动员士气、指明诈骗方向、分配诈骗 任务等,下设总监,负责协助管理诈骗成员、传授诈骗技巧、实施诈骗行为等,另有大组长、小组长,层层督促组员进行炒群、养号,并实施诈骗行为,有后勤人员负责生活保障、作案工具的发放、工资结算等。截止 2021年6月,该团伙共实施三期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分别为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202年10月至2021年1月和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其中,被告人袁X参与一期,为第二期小组长,违法所得至少 2.4 万元,经查被骗受害人十余人,被骗金额403余万元。二、偷越国(边)境犯罪事实。2020年9月,被告人杨某、潘X、袁X伙同徐X、曾某、陈某、乔X等一行七人从江西到云南,并经龚X安排“蛇头”联系七人逃避边防检查,偷渡至缅甸。因第一次偷渡过程中,被告人袁X和徐X被边防武警劝返,龚X又于数日后安排“蛇头”接应两人成功偷渡。

该一行七人至缅甸后均伙同龚X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办案经过

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我为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被告人袁X,了解到了案情后,通过阅卷对整个案件较为清楚,多次和承办检察官沟通并向检察院提出最轻量刑法律意见书,在检察院与检察官的沟通并不成功,检察院量刑建议四年三个月,被告人袁X拒绝认罪认罚。后案件移送法院,检察院量刑建议四年六个月,我连夜驱车从赣州赶往玉环XX,乘法官刚上班拨通电话要求与法官面谈,提出检察院量刑过重以及遗漏了被告人袁X具有立功和从犯的减轻、从轻、从宽量刑情节没有考虑,承办法官记录了我的辩护观点,在后期我提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袁X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袁X虽然实施了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但不是情节严重,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一,被告人某和徐X两人在龚X的安排下偶然同行的,不属于“结伙”。第二,被告人袁X偷越国(边)境就一次;回国时按照规定办理了入境登记。二、被告人袁X在诈骗罪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立功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具有退赃的从宽处罚情节。通过庭前多次和承办法官的沟通,承办法官采纳了我的部分辩护观点,并做了承办检察官的工作,将案件退回检察院从新做认罪认罚具结书,从最初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伍万元的量刑建议变更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在法院审判阶段我提出袁X具有从犯、坦白情节、立功、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袁X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认罪认罚、全部退交违法所得等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人袁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审判人员陈祺

       裁判日期:2023年6月21日


  • 2023-06-2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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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佶俐,江西俊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于江西理工大学,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公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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