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追回34.5万,同时追回律师费2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05民初39140号
原告:一伙互动文化传媒(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香沁XX。
法定代表人:贾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盟,北京XX律师。
被告:西XX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曲水县人民路雅江XX。
法定代表人:李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有,男,西XX公司公司员工。
原告一伙互动文化传媒(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西XX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
34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已经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存在业务往来,2021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IDo克拉定制】宣传推广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内容包括就被告向原告采购IDo克拉定制3.8张雨绮娱乐营销传播服务事项的相关约定。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关服务义务,2021年6月,双方已经完成了有关服务项目的验收及结算,最终结算款为人民币590000元。被告于2022年1月21日发出《延期付款说明函》单方面函告原告:“双方所有合作合同项下我司暂未支付的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59万元,我司承诺于2022年2月8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平均每月向贵司支付人民币10-15万元,直至全部付清欠款。”此后被告于2022年3月18日支付合同价款95000元,2022年6月7日支付合同价款100000元,2022年8月10日支付50000元,经双方结算,截至目前,被告仍欠原告345000元合同价款未付。被告拖欠合同价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多次沟通要求被告依约支付合同价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认可欠付原告345000元合同款,但目前被告资金困难,无力支付。不同意支付律师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IDo克拉定制3.8张雨绮娱乐营销传播,合作期限2021年2月-2021年10月,合同总价款为(含税6%) 590000元。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位于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22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延期付款说明函》,该《延期付款说明函》说明,双方所有合作合同项下被告暂未支付的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59万元,被告承诺于2022年2月8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平均每月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15万元,直至全部付清欠款。
审理中,原告提交增值税发票、中国XX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欲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345000元未付;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欲证明原告聘请律师支出20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服务协议,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相应款项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款项34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对此亦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一伙互动文化传媒(北京XX公司合同款345000元;
二、被告西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一伙互动文化传媒(北京XX公司律师费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7.5元,由被告西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