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能判离吗
案情简介
谢某与唐X甲网上相识恋爱,2009年登记结婚,后育有长女唐某乙,2011年生育儿子唐某丙。因夫妻产生矛盾,2019年,谢某与唐某甲开始分居生活。因唐X甲不同意离婚,谢X遂委托本律师代理离婚诉讼。2022年,本人代理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谢X与唐某甲离婚,并判决唐某乙由谢X抚养,唐X丙由唐X甲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
办案经过
本人接受谢X的委托后,第一时间详细了解谢X和唐X甲感情破裂的原因,发现双方自2019年起就分居生活,至起诉前已经分居满两年以上。为证明分居事实,本人积极收集双方分居的证据,足以证明分居的事实。起诉时唐X乙已满八周岁能明确表达意愿,询问唐X乙愿意跟随谢X一起生活。在证据准备充分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离婚案件法院能第一次起诉就判决离婚并全部支持诉讼请求,关键在于收集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以及八周岁以上小孩的生活意愿。
裁判结果
判决准予谢X和唐X甲离婚。
唐X乙由谢X直接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唐X丙由唐X甲直接抚养并承担抚养费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双方已分居两年以上,调解无效,故准予离婚,唐X乙自愿表达跟随谢X生活,故法院判决唐X乙由谢X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