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事实和法律对客户重大不利的情况下,通过积极寻找线索、固定证据,以及密切与法官保持沟通,最终成功减少客户损失达50余万元.
【判决摘录】
案涉合同系**违约解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也未证明其实际损失,本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应支付违约金 550000 元,***已返还***定金 200000 元,故还应支付 350000 元。。***主张的律师费,合同中并无约定,且并非***维权必须支出的费用,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与***于 2022 年 5月4日签订的《购房意向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2年7月25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350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展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6990 元,由昌禄负担4591 元***负担239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6968 元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回两,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渐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描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撒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