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XX
民事判决书
( 2023) 浙 0110 民初 6529 号
原告: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旺,北京万商天勤 ( 杭州) 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诉讼代理人: ***,浙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浙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为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本院于当日编立( 2023) 浙 0110 民诉前调 6060 号进行诉前调解,并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因调解未成,于***年**月**日正式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年**月**日、***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第一次庭审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被告以自已公司运营急需资金周转等理由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累计借款总金额XXX 元,并约定利率为月息 **厘(即年利率 **%),以上借款均由原告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向被告个人银行账户进行支付。其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偿还利息 ***元,就剩余部分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诿及拖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3 年 4 月 3 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 XXX 元,借款利息 291390.2 元。请求判令: 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XXX 元及利息 291390.2 元****: 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依约返还原告*****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案涉剩余借款本息,被告做了相应抗辩并向法庭提交《*****借款和计息还款明细》,原告对该计算方式予以认可,该明细表的本息计算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据此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被告*****的相关答辩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元(暂计算至****止,自**年**月**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55%另行计算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负担,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应芳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