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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XX公司、牟XX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辽01民终66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XX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XX(X门)。

法定代表人: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牟XX,女,2004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辽宁XX律师。

上诉人沈阳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牟XX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5民10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牟XX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105民10580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上诉人扣除相应费用后向被上诉人支付款项或发回重审;3.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事实不清,应当按照上诉人剩余的课时计算课时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被上诉人课外培训事宜签订了相关协议,虽约定了相关退费条件,但此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协议,在扣除上诉人已实际支出的课时费用之后,予以计算应当返还的课时费,而不应全额返此项,上诉人也为被上诉人上课付出了巨额费用,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故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XX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牟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XX公司支付牟XX辅导承诺协议退款106,160元;2.请求判决XX公司支付牟XX辅导委托协议退款13,268元;3.请求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牟XX押题协议退款利息995元;4.诉讼费由XX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8月22日,牟XX(乙方、受辅导方)与XX公司(甲方、辅导方)签订《XX教育辅导承诺协议》,约定学员姓名牟XX,甲方对乙方的辅导周期为2021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课时安排班型为小班授课和大班授课。甲方承诺,经过乙方按照甲方安排计划学习后,在2022年高考考试中,取得分数线超过重点学校(特控线)的成绩,如若未达到承诺内容,甲方按照违约责任对乙方进行全额退费。牟XX母亲的朋友明XX分别于2021年8月22日、9月28日向XX公司法定代表人蔺XX培训费80,000元、26,160元,共计106,160元。后新睿XX为牟XX建立XX教育学员学籍表,并为牟XX进行了线上、线下培训。

一审法院另查,2022年1月28日,牟XX(乙方)与XX公司(甲方)达成《XX教育•辅导委托协议》,协议约定,学员姓名牟XX,甲方对乙方的辅导周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班型为小班授课,所学课程为历史、政治、生物,另手写“2022年5月合计7天封闭课程,史/政/生三科,2022年高考押题率应为80%以上,不足80%全额退款。蔺XX,2022.1.28”,并加盖XX公司公章,教育培训费为12,000元。违约责任约定,乙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中止辅导,须乙方监护人本人提交申请并确认签字,甲方收到乙方申请后,进行课时核算,执行退费流程,并于次月25日统一进行退费。另手写“如未按期退费,超出时间按照3‰×总金额每日,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额。蔺XX,2022.1.28”,并加盖XX公司公章。

2021年12月17日,牟XX母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蔺XX支付1268元;2022年1月28日,牟XX母亲的朋友明XX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蔺XX支付12,000元,转账说明“牟XX五月份押题率费用”。

2022年6月14日,XX公司出具退费说明,载明“XX教育收到王XX、牟XX学费合计13,268×2=26,536元,现由于课程未上,办理退费,XX教育承诺于2022年6月25日中午12:00前退费到王XX、牟XX家长指定微信号中,指定收款微信为牟XX妈妈。退费部分为押题班(辅导委托协议说明部分)学费+报名考试费用;分别为12,000(押题班)+1268考试报名=13,268×2人=26,536元,落款处有XX教育蔺XX签字,并加盖XX公司公章。

一审法院再查,牟XX的2022年高考成绩未达到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

一审法院认为,牟XX与XX公司签订的《XX教育辅导承诺协议》,约定由XX公司为牟XX提供教学辅导,另约定了辅导周期、培训费用、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同时双方约定“甲方承诺,经过乙方按照甲方安排计划学习后,在2022年高考考试中,取得分数线超过重点学校(特控线)的成绩,如若未达到承诺内容,甲方按照违约责任对乙方进行全额退费”。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义务。本案中,牟XX交纳培训费用106,16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参加课程培训。但牟XX2022年的高考成绩未达到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在新睿XX未能举证证明牟XX未按其教学计划参加培训导致成绩未达到分数线的情况下,XX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全额退还培训费用,故对于牟XX主张的退还辅导承诺协议款106,160元,一审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牟XX主张退还辅导委托协议款13,268元。XX公司自愿同意退还牟XX13,268元,此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予准许。

关于牟XX主张XX公司给付押题协议退款利息995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牟XX自愿放弃该项诉讼请求,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沈阳XX公司返还原告牟XX辅导承诺协议款106,160元;二、被告沈阳XX公司退还原告牟XX辅导委托协议款13,268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8元(原告已预交),由沈阳XX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关于XX公司上诉提出应按牟XX剩余课时计算课时费的上诉主张,双方签订的《新睿教育辅导承诺协议》中明确约定XX公司承诺教育辅导后牟XX的当年高考分数线超过重点学校(特控线)的成绩,如未达到则全额退费,牟XX经辅导后的高考成绩未达到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现牟XX要求全额返还培训费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故对XX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8元,由沈阳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长  李 妍

审 判员  李 涛

审 判员  刘 鹏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XX

书 记员  阎XX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023-12-15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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