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XX,男,1998 年 10 月 2 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 公民身份号码 341224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XXXX;2022 年 10 月 2 日因 涉嫌强奸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2023 年 7 月 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卜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X,男,2001 年 7 月 28 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 公民身份号码 411503XXXX,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XXXX;2022 年 10 月 2 日因涉嫌强奸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 7 月 6 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侍X、张X,江苏XX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3]1018 号起诉 书指控被告人曹XX、张XX犯强奸罪,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XX、张XX及辩护人卜XX、侍X、张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 年 9 月 29 日 2 时许,被告人曹XX、张XX途经上海市嘉定区梅XX、万镇路附近,见被害人赵X醉酒 后倒在人行道上,遂共同将赵送回赵位于XXX的暂住地。后二人顿起奸淫歹念, 由被告人张XX外出购买避孕套,趁被害人赵X醉酒之机,二人轮流与赵发生性关系后先后离开。
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警后于 2022 年 10 月 1 日抓获被告人曹XX、张XX,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XX、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 议,且有被害人赵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XX、夏XX、 谢X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检查笔录、鉴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 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及照片,相关微信聊天记录、 监控视频,被告人曹XX、张XX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XX、张XX违背妇女意志,趁他人醉酒之机轮流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 应依法惩处。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曹XX、张XX到案后能如实
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 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 2023 年 7 月 6 日起至 2033 年 7 月3 日止。)
二、被告人张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 2023 年 7 月 6 日起至 2033 年 7 月3 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 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