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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
  • (2023)兵0701民初126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波律师
通过前期收集整理证据,与新疆本地律师合作办案,在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的情况下,审判庭依法查明案件事实,认定被告虽未出具欠条,但原告向被告指定的账户转款,微信中在原告多次明确表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时,被告也承诺偿还,说明双方具有借款的合意,双方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28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详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兵0701民初1260号



原告默XX与被告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 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 1028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900元(以102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5日起至2023年8月5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并按照上述计算方式支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10月底原告通过XX网与被告相识,彼此加了微信。两人聊了3个月,感觉合适确定了恋爱关系,甚至到了说要见家长。被告说是在贵阳做项目,原告在 2023年3月去贵阳找被告时,被告再次向原告介绍其所做的项目,说是可以通过投资当地好的项目钱生钱,但是被告自己的资金不足。基于原、被告的恋爱关系,加之希望能够通过被告所说的项目为两人未来的生活创造良好的物质基础,原告便从自己的积蓄和亲友处借款筹得102800元,在2023年3月6日-3月20日分7笔转至被告提供的户名袁某某、李XX的银行账户。当时处在热恋期,所以原告并没有要求被告出具欠条。原告从贵阳回家后,被告经常不回复消息,原告遂向被告提出要求退还这 102800元。被告也多次在电话、微信聊天中表示愿意退还,并且会想办法尽快退还原告。但是经过几个月的催促,原告发现被告总是以家里有事、自己没有收入等为由拖延不退还。原告基于当时男女朋友关系向被告提供的账户转款,被告在表示投资失败后也承诺退还原告转的钱,但以各种理由一再拖延,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

章XX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立案时为婚约财产纠纷,但从庭审查明的情况来看,并非双方为了结婚而支付的彩礼等款项,结合原告交付款项,被告承诺还款的实际来看,本案案由应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虽未出具欠条,但原告向被告指定的账户转款,微信中在原告多次明确表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时,被告也承诺偿还,说明双方具有借款的合意,双方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时间,现原告以诉讼的方式主张被告偿还,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2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章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默XX借款102800元;

二、驳回原告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默XX负担10元,被告章XX负担11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玉娟

                        二0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牛春萍




  • 2023-12-19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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