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知识产权
  • (2022)浙0782民初380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芳律师
经调解,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图片,赔偿原告55000元。

案件详情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2)浙0782民初3808号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代理原告南通XXX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XX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 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一、 被告义乌市XX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南通XXX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 即停止使用或商标
化使用涉案商标以及在销售页面停止使用原告的产品宣传图片;

二、 被告义乌市XX公司赔偿原告南通XXX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含合理费用) 55000 元,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付清。

审判员:吴晨播

2022年9月16日

  • 2022-09-16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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