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2)浙0782民初3808号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代理原告南通XXX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XX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 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一、 被告义乌市XX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南通XXX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 即停止使用或商标化使用涉案商标以及在销售页面停止使用原告的产品宣传图片;
二、 被告义乌市XX公司赔偿原告南通XXX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含合理费用) 55000 元,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付清。
审判员:吴晨播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