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开发商逾期交房一年多,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违约金约定,本人代理原告主张逾期交付违约金30余万元。
法院综合新冠疫情的影响,将违约金比例从日万分之三调整为日万分之一。
最终,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求金额为11万余。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争议焦点:1、新冠疫情、高温天气、限电因素是否应当扣除相应的交房天数;2、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否应当按照租金标准调整。最终,法院支持新冠疫情的影响,但驳回了高温天气、限电的影响。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适当的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