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居民小组与某建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双方与2006年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延期,延期到期后未就租金调整达成一致意见,未续签,多次沟通无果后,原告某居民小组通知被告某建材公司一定期限后搬离。被告未予理睬,并一直占用案涉土地并未支付相应期间的租金。
原告诉求:清理场地,腾退并返还案涉土地;支付租金;支付占用土地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
最终,双方庭前达成调解协议,案结事了。
本案涉及租赁合同效力的判断、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的行为判断、租金或者占用费用的支付等。
涉及民法典733条、721条、584条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