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系做橱柜定制、安装,被告黄XX系家居装修工头,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黄XX指示原告张XX到他所承包的装修工地上负责橱柜定制、安装工作。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结算工钱,后续被告黄XX有延迟付款的行为,遂原告张XX找被告黄XX催要,2022年12月14日,原被告黄XX双方经过核算,确认被告黄XX共计拖欠原告张XX货款人民币18593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黄XX仍未履行。
原告张XX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微信聊天记录20页。证明:原、被告时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结算工钱,欠6000元整,经催要,仍未还款。2022年12月13日,原告张XX通过微信的方式将结算单发至被告黄XX微信,与被告黄XX进行核算,加上之前拖欠6000元,被告黄XX共计拖欠款项18595元。2、通话录音5段。证明:原告自2022年12月30日起开始催要被告还款,被告黄XX认可欠款事实,但都以现在没钱为由拖延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或者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本案中,被告将其承揽的部分业务交由原告完成,原告用自己的材料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8953元,被告也认可欠原告18953元,该款无论是工程款或是货款,被告都应给付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8953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利息诉请,因原被告没有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一、被告黄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XX欠款18593元;二、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