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5民初号
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律师 北京某某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龙辉,北京某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
原告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龙辉、被告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两孩
子抚养费用共3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内生育原告生育兮期间被告对原告漠不
关心,还长期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原告二胎生产时被告拒不配合手术签字。婚生子出生后被告并未改善夫妻关系,从未履行父亲的义务。因被告的行为已影响双方感情,双方目前已经分居长达两年,没有和好的可能,望法院判如所请。
杨X辩称,同意离婚,要求女儿我抚养。之前我经常出差,我可以跟单位申请不出差,安心照顾孩子,我的工作和能力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如果可以两个孩子都要求抚养。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杨X于20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2016年6月21日生
育一女2019年3月10日生育一子与杨X于
2018年底、2019年1月左右开始分居,分居期间一直跟随生活。关于离婚原因,
因杨X婚内存在过错,对妻子与子女尽不到义务,其行为会对子女抚养造成不利影响。
关于子女抚养权,两个子女都由其抚养,不需要杨X支付抚养费,其从事教育工作,从时间和工作经验角度更利于照顾孩子。杨X则主张女儿由其自行抚养,不需要女方支付抚养费。
其有能力抚养子女,可以给孩子更好的生活条件,所在单位有自己的幼儿园和小学、中学,可以给孩子很好的成长环境。请证人杨X某出庭作证,欲证明孩子外祖母身体状况比较好,能帮助抚养孩子。杨X称如有必要,孩子爷爷奶奶也可以帮助其抚养孩子。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存在夫妻感情为基础,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
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本案中,与杨X均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养,与杨X分居已两年有余,期间直跟随生活,并由外祖父母帮助照顾,已经形成比较稳定的生活环境,且子女均不满八周岁,对于生活环境的适应能力不足,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显然不利,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本院酌情确定继续抚养子女。需指
出,本院确定由女方抚养子女,不代表着对男方付出的否定,而系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之结果,在将来发生情况变化,
或在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后,如果其意愿发生变化,当事人可就抚养事宜基于新的情况另行解决。
关于抚养费,同意在子女均由其抚养的情况下,不需要杨X支付抚养费,本院不持异议。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杨X离婚;
二、杨X的婚生子女杨XX、孙XX由自行抚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由负担37.5元(已交纳),由杨X负担3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