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21 )苏 0982 民初 5467 号
原告:韩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XXXXXXXXXXXXXXXXX,X族,户籍地XX市XX区XX镇XX村X组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亚,江苏XX律师。
被告:徐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8219XXXXXXXXXX, 汉族,户籍地盐城市大丰区XX镇XX村X组XX号。
原告韩XX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及其委托诉代理人王卓亚,被告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韩XX与被告徐XX离婚;2、判决婚生女徐XX由原告韩XX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徐XX每月给付生活费500元至徐XX独立生活时止,医疗费、抚育费等对半负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XX年X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XX年农历腊月按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20XX年X月XX日生一女,名徐XX。20XX年X月XX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XX年XX月,因之前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韩XX离家独自工作生活,双方分居至今。 20XX年X月X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大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当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不符法定的离婚情形,判决不准予原告韩XX与被告徐XX离婚 。判决后至今,原告一人在外独自工作生活。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更无和好可能。特诉此状,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徐X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十七多年之久,双方间没有问题,即使有小的矛盾也应当能够共同化解。 孩子已XX岁,为了孩子希望原告不要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 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长并育有一女,但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韩XX于20XX年X月X曰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未有改善, 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韩XX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且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足以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韩XX要求与被告徐XX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所生之女徐XX的抚养权问题,从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出发,并考虑其目前的生活居住状况 ,本院认为徐XX随原告韩XX生活为宜。关于原告韩XX要求被告徐XX每月给付生活费500元至徐XX独立生活时止以及医疗费、抚育费等对半负担的诉讼主张,未超相关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予原告韩XX与被告徐XX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之女徐XX随原告韩XX生活,被告徐XX自202X年X月起至徐XX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徐XX生活费500元,此款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分两次给付。徐XX的教育费、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凭票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于每年12月底结算。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韩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X
书记员 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