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苏0281刑初2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1998年8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高中文化,淘宝电商,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所城镇鸿南贵康楼上盘宁大使庙西XX。2022年9月8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田XX,女,1994年2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四望镇大蒋村田德高垸20号。2022年9月8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
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淑珍,江苏XX律师。
被告人丘XX,男,1995年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怀乡镇坡头大坑村14号。2023年1月10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高XX,男,1995年7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怀乡镇平花坑口村22号。2022年9月8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XX,男,1995年4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怀乡镇坡头更口村8号。2022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丘XX,男,1998年3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怀乡镇平花村尾村19号。2022年9月8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2023〕622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彭X、邱XX、叶XX、沈XX、谢XX、陶XX、黄XX、杨XX、谢XX、杨XX、田XX、丘XX、高XX、李XX、丘XX、戴XX、许XX、蔡XX、赵XX、梅X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分案审理,并于2024年1月3日对被告人杨XX、田XX、丘X、高XX、李XX、丘XX诈骗案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洪辉、田XX、丘XX、高XX、李XX、丘XX及被告人田佳佳的辩护人许淑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1月起始,吴XX、吴XX、彭X、邱XX(均已判刑)商议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并和李X(另已
判刑)合作,合谋以保健品充当“专业治疗男性疾病”的药品利用网络售卖来骗钱。吴XX、吴XX雇佣管理被告人杨洪辉、田XX、丘XX、高XX、李XX、丘XX等人作为微信组业务员,负责首次销售;李X雇佣并管理曹XX(已判刑)和冷XX(已判刑)、叶XX、沈XX、谢XX、陶XX、黄
剑萍、杨XX、谢XX等人作为电话组业务员,分为约单员、订单员相互配合,负责二线销售;彭X提供广告商联系方式;邱XX担任法定代表人;吴XX负责对接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专业治疗男性各类疾病”、包装成老中医身份的工作微信号的虚假广告引流;吴XX和李X负责在广州市租赁办公地点、提供作案用手机、微信号等,并分别负责对应组业绩统计、工资提成发放、保健品购买和发货等事宜。双方约定,电话组业绩五五分成。
上述人员在明知保健品不具备治疗药效、没有医师资质等情况下,先由微信组销售人员根据“话术”冒充老中医,采用虚假诊断、发送“成功案例”、虚构产品成分、虚假宣传治疗药效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将龙宝益精方茶包、正阳丸等低价保健品包装成治疗男性疾病药品高价售卖。吴XX再将首次购买产品的被害人信息发给李X,李X通过“A9系统”记录客户信息、派发客户信息给电话组销售人员、记录销售业绩等,
由电话组销售人员冒充指导顾问、资深主任等身份,根据“话术”采用虚假诊断、虚假宣传治疗药效、夸大被害人病情等“哄骗吓”手段,以卖药为名诱骗客户继续购买细胞再生素、细胞激活素、锁精聚元重生组合等保健品据统计,至2022年9月8日,包含江阴费某某在内的1300余名被害人被骗以进货价数十倍不等的价格购买前述保健品,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8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已核实76名报案被害人合计被骗XXX元。其中,被告人杨XX于2021年12月加入,涉案金额45万余元,非法获利150257元;被告人田XX于2021年11月底加入,涉案金额44万余元,非法获利137518元;被告人丘XX于2021年12月加入,涉案金额41万余元,非法获利136625元;被告人高XX于2021年11月底加入,涉案金额38万余元,非法获利150771元;被告人李XX于2022年4月加入,涉案金额26万余元,非法获利52660.5元;被告人丘XX于2022年4月底加入,涉案金额20万余元,非法获利41299元。被告人杨XX、田XX、丘XX、高XX、丘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XX主动
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XX退出违法所得7000元,被告人田佳
佳退出违法所得12000元,被告人高XX退出违法所得15000元,被告人丘XX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李XX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上述钱款现均暂扣于江阴市公安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田XX、丘XX、高XX、李XX、丘XX经他人纠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六被告人均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杨XX、田XX、丘XX、高XX、丘XX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李XX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XX、田XX、丘XX、高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李XX、丘XX判处有期徒刑二
年三个月,均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六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田XX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田
佳佳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无前科劣迹,建议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左右,吴XX、吴XX、彭X、邱XX(均已判刑)共同商议出资成立公司,合谋以保健品充当“专业治疗男性疾病”的药品通过网络售卖骗取钱财。吴明光、吴XX等人雇佣并管理被告人杨XX、田XX、丘XX、高XX、李XX、丘XX等人作为微信组业务员,在没有医师资质且明知保健品不具备治疗药效等情况下,由业务员根据“话术”冒充老中医、健康师,采用虚假诊断、发送“成功案例”、虚构产品成分、虚假宣传治疗药效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将龙宝益精方茶包、正阳丸等低价保健品包装成治疗男性疾病药品高价售卖,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吴XX、吴XX等人又与李X(已判刑)合作,由李X雇佣并管理曹XX(已判刑)、谢XX、沈XX、黄XX、叶百青、陶XX、杨XX、谢XX(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电话组业务员,分为约单员、打单员相互配合,负责二次销售。吴明光将首次购买产品的被害人信息发给李X,李X通过“A9系统”记录客户信息、派发客户信息给电话组销售人员、记录销售业
绩等,由电话组业务员冒充指导顾问、资深主任等身份,根据“话术”采用虚假诊断、虚假宣传治疗药效、夸大被害人病情等手段,以卖药为名诱骗客户继续购买细胞再生素、细胞激活素、锁精聚元重生组合等保健品,再次骗取被害人钱财,电话组业绩由吴XX等人与李X双方平分。截至2022年9月8日,包含江阴市费XX在内的1300余名被害人被骗购买前述保健品,被骗金额共计580余万元,其中已核实76名被害人合计被骗金额100万余元。被告人杨XX于2021年12月加入该诈骗公司,涉案金额45万余元,非法获利150257元被告人田XX于2021年11月底加入该诈骗公司,涉案金额44万余元,非法获利137518元;被告人丘XX于2021年12月加入该诈骗公司,涉案金额41万余元,非法获利136625元;被告人高XX于2021年11月底加
入该诈骗公司,涉案金额38万余元,非法获利150771元;被告人李XX于2022年4月加入该诈骗公司,涉案金额26万余元,非法获利52660.5元;被告人丘XX于2022年4月底加入该诈骗公司,涉案金额20万余元,非法获利41299元。被告人杨XX、田XX、丘XX、高XX、丘XX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锦辉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及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XX、田XX、丘XX、高XX、李XX、丘XX分别自愿退出150300元、137600元、136625元、150800元、53000元、41300元,共计669625元,
上述钱款现均暂扣于江阴市公安局。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公安机关调取的业绩表、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XX快递数据,证人吴XX、郑XX、宋XX、潘XX、黄XX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候XX、石XX、谢仁超、费XX、何XX、蒋X、马XX、胡XX、吴XX、周海华等人的陈述笔录,六被告人及涉案人员吴XX、吴XX、李X、曹XX等人的供述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田XX、丘XX、高XX、李
锦辉、丘X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被告人杨XX、田XX、丘芬林、高XX、丘XX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李XX有自首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杨XX、田XX、丘XX、高XX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XX、丘XX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田XX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及理由,经查,符合案情与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六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田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五、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六、被告人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七、各被告人退缴在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69625元,由扣押机关发还相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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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丁莉
人民陪审员李丹
人民陪审员顾冰燕
二○二四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韩志鹏
书记员黄颖芝
江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