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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类型
  • 京公朝取保字(2019)004683号
刑事辩护
王振同律师 在线
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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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多次沟通,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张某某不予批捕,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释放。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公安机关以张某某不符合追诉标准为由,决定对张某某终止侦查。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间,上海男子张XX被派出所民警以协助侦查为由带走后未归。次日,张XX家属前往派出所询问得知张XX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但警官拒绝向家属提供《拘留通知书》,拒绝告知羁押地点。家属无计可施,遂向本辩护律师寻求法律帮助。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立刻陪同家属前往派出所了解情况。经沟通得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张XX已被北京警方押解进京。

辩护人在向家属告知刑事案件流程,安抚家属情绪后,赶往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会见了张XX,了解了本案案情,并约见了承办警官。承办警官称:张XX通过向朋友蓝某某寄送含有被害人出轨照片、聊天记录的信件,帮助蓝某某向被害人勒索80万元“青春损失费”,其行为涉嫌犯敲诈勒索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辩护人则坚持认为张X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一,张XX对蓝某某请求其寄送信件的具体内容及真实目的并不知情,不具有帮助蓝某某敲诈勒索被害人的主观故意。第二,张XX事前并未与蓝某某商议分赃事宜,事后也未参与分赃,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第三,即使认为张XX涉嫌犯罪,其也仅实施了帮助行为,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第四,本案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及对张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申请,公安机关未予采纳。审查逮捕期间,辩护人约见了承办检察官,递交了《对张XX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案件结果

经多次沟通,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张XX不予批捕,张XX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释放。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公安机关以张XX不符合追诉标准为由,决定对张XX终止侦查。

办案心得

辩护人在办理本案时遭遇了很多困难,如:实施抓捕的警官拒绝向家属提供《拘留通知书》,拒绝告知羁押地点办案机关故意对律师工作设置障碍;上海北京两地相距较远,来往不便等。但辩护人以专业和耐心将这些困难一一克服,在办案之初,辩护人一边耐心安抚当事人家属情绪,向其讲解刑事案件流程,一边及时与实施抓捕的警官进行多次沟通甚至投诉,获知了承办本案的公安机关名称及当事人羁押地点。在办案过程中,辩护人多次亲自前往北京与承办警官沟通,递交相关法律意见,在公安机关多次设置障碍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及时联系到了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批捕阶段,辩护人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并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出“张XX不构成犯罪,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的无罪辩护意见,最终当事人获得了“取保候审+终止侦查”这个最理想结果,免于遭受牢狱之灾。


  • 2020-01-01
  • 被告
  • 终止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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