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3日23时许,被告某丙饮酒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26.16mg/100ml)轻型栏板货车沿某国道由某县城方向驶向某县某镇方向,途经事故发生路段时与受害人醉酒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160.89mg/100ml)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受害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事故经交通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受害人醉驾驾驶机动车逆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某丙饮酒驾驶机动车且遇紧急情况采取避让措施不当,系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其后交警部门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由于双方对责任及赔偿比例争议较大故调解未成功,且某丙投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分公司以某丙饮酒驾驶机动车为由拒赔,双方的协商因此陷入僵局。
其后,受害人的父母某甲、某乙作为原告将被告某丙及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分公司诉至某县法院,要求两被告向两原告赔付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费用人民币944945.00元的30%数额,即人民币397483.50元。
2023年9月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任肖X律师作为被告某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介入处理该案件,详细向被告某了解到事故发生的经过,肇事双方均同村村民,且过往二人父母均友好往来,后亦因此次悲剧交恶,某丙亦表达了若现保险公司不赔付交强险部分,其作为经济状况普通的农民子弟实在难以承受该笔赔偿款。案件代理过程中任律师在宽慰某丙心理的同时告诫被告事发后还须积极面对,并积极主动与承办人员交流了自己的初步代理意见及转达某丙的想法。案件开庭审理时,任律师作为代理人提出:其一,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系受害人的自身过错导致的,两原告诉请被告某丙承担的比例及数额明显过高,因受害人存在醉酒驾驶(已达危险驾驶罪的程度),且还存在逆向行驶、未按期年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等多重交通违法行为,受害人对事故发生起到了决定性、关键性作用,事故也因此给被告某丙造成了财产损失;其二,其明知酒醉状态下会导致操控感知弱化甚至麻痹,有导致司乘人员及其他交通参与者伤亡隐患风险而放任该行为,直接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反观被告某丙的过错及责任程度相较于受害人应是更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此亦可以侧面印证;其三,被告某丙所承担的数额以原告诉请数额的20%为宜,且机动车驾驶人饮酒驾驶并非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的法定事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人民币180000.00元的范围内先行承担赔付责任,再由被告某丙对所剩余的赔付数额相应扣减自己前期垫付的费用后,来实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任律师的有效代理意见,最终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分公司赔偿两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80000.00元,被告某丙赔偿两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24989.00元。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息诉服判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两被告已全部赔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