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涉嫌介绍卖淫罪,律师将涉案非法所得减少一半以上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X在烟台开XX、黑龙江五常,介绍张X、于X、秋X、蒋X向他人卖淫,嫖资按照五五比例分成,王X非法所得共计58365元。
办案经过:
2023年5月,律师经被告人家属委托,对其进行会见;2023年9月,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进行阅卷,结合卷宗内容,最终认为本案证据存在瑕疵,不认罪认罚对被告人更为有利;同月,案件进入法院阶段,结合被告人自身意愿以及案卷实际情况,律师决定本案采取罪轻的辩护方式,在庭审中主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手淫、胸推等非进入式性行为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而本案张X因身体原因无法进行任何进入式的性行为,此案件事实在本案已确认,那么其所产生的一切收入,均不属于本案所述的因介绍“卖淫”而产生的非法所得;二、在案证据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关于秋X的转账记录,仅有嫖客向秋X转账的银行流水,但并不存在秋X向被告人王X的转账流水,因此秋X个人的违法所得不应计算在被告人王X名下。三、根据《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组织卖淫罪中,若嫌疑人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此情况下,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开发区检察院起诉书中列明被告人王X的非法获利为五万八千余元,按照律师辩护意见,应予扣除张X与秋X的犯罪收益,此情况下,被告人王X的犯罪收益远低于五万元,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件结果:
开发区法院采纳律师上述两部分辩护意见,扣除37465元,最终认定王X违法所得人民币20900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