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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29刑初42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X,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河南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人霍X,男,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

辩护人郭XX、姜X(实习),河南XX律师。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二部刑诉(2020)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X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29日1时许,被告人霍X因怀疑其妻孙X与同村的被害人董X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让孙X打电话把董X约到伊川县高山镇坡头XX霍X家门口。霍X见到董X后,对董X进行殴打,后又追打董X,致其倒地受伤。经鉴定,董X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X向本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1、依法从严从重追究被告人霍X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2、要求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261080.47元(以上数额计算至庭审当日即2020年10月30日,后续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各项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9日1时许,在伊川县高山镇坡头XX水坝东路边,被告人手持石头不断地照原告人头部猛砸,原告人当即昏死过去。经伊川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原告人的伤情被诊断为:1.脑挫伤;2.硬膜下血肿;3.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4.颅骨骨折等严重损伤。后因伤势严重,于2020年5月18日紧急转入洛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因伤情未愈,于2020年6月4日入住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继续治疗。现入住洛阳仁大医院继续康复治疗中。原告人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经过四次住院抢救治疗,原告人万X保住了性命,原告人支出了巨额医疗费用。被告人目无国法,持钝器击打原告人头部等要害部位,具有夺取原告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造成原告人惨重损失,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被告人霍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均无异议,认罪悔罪,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均无异议,对原告代理人提出的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不予认可,量刑方面发表以下意见:1.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2.案发前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4.9万元,已经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3.被告人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董X进行救助;4.本案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本案主观恶性不深。综上,希望法庭依法判决。

被告人霍X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辩称:应该赔偿,愿意积极赔偿。其辩护人对附带民事诉讼意见为:被告人愿意积极赔偿原告人,原告人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由法庭依照相关规定依法计算,并扣减被告人已经支付的4.9万元赔偿费用。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9日1时许,被告人霍X因怀疑其妻孙X与同村的被害人董X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让孙X打电话把董X约到伊川县高山镇坡头XX霍X家门口。被告人霍X见到被害人董X后,对被害人董X进行殴打,后又追打被害人董X,致其倒地受伤。被害人董X受伤后,被告人霍X开车将被害人董X送至医院救治。经鉴定,董X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霍X接到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案发当晚(2020年4月29日),被害人董X被送至伊川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1.脑挫伤;2.硬膜下血肿;3.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4.颅骨骨折等,住院治疗至2020年5月8日,支出医疗费50241.65元,住院期间须陪护二人。2020年5月8日,被害人董X转院至洛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至2020年6月4日,支出医疗费97178.19元,住院期间须陪护二人,购买护理用品417元,支出住宿费1200元。2020年6月4日,被害人董X转院至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至2020年6月24日,支出医疗费11712.38元,住院期间须陪护二人,出院医嘱继续康复训练。2020年7月3日,被害人董X就诊于洛阳仁大医院,临床病象为头部外伤术后3月,生活不能自理等,诊断为脑外伤术后,处理:药物治疗,需高压氧仓康复治疗3个月左右。2020年7月至8月,被害人董X多次在洛阳仁大医院做康复治疗,期间2020年7月7日住院一天,出院医嘱家属24小时陪护。在洛阳仁大医院共支出康复医疗费2937.4元,住宿费2400元。2020年7月、9月,被害人董X在伊川县中医院支付化验费共计47元。被害人董X住院治疗期间,因需外购白蛋白等药品共支出6836.9元。被害人董X支出伤情鉴定费70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诊断证明、陪护证明、出院证、医疗费票据、住院病案等住院材料;2.伊川县中医院票据及检查报告单;3.外购药品证明及票据;4.护理用品票据;5.住宿费票据及房屋租赁合同;6.鉴定费票据;7.被害人头部缺损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收到条一张,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已经赔偿原告人家属4.9万元。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人辩护人提交的证据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该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霍X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X委托代理人关于被告人霍X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霍X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本案在对被告人霍X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霍X系初犯、偶犯,事发有因,且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霍X接到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认罪悔罪,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霍X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霍X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构成自首、部分赔偿被害人等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霍X的犯罪行为而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X遭受物质损失,被告人霍X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本院依法审查,对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X主张的经济损失依法认定如下:1.医疗费162116.62元(50241.65元+97178.19元+11712.38元+2937.4元+47元);2.外购药品费用6836.9元;3.护理用品417元;4.住宿费36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病历材料,董X前后共住院58天,为58天×50元/天=2900元;6.营养费,为住院的58天×20元/天=1160元;7.护理费,根据医院出具的病历材料及陪护证明,董X前后住院58天期间需陪护二人,出院医嘱继续康复训练三个月左右、家属24小时陪护,应以出院后需陪护一人为宜,另董X主张暂计算至庭审当日即2020年10月30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即2020年6月24日出院后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共128天需陪护一人,为2019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46858元/年÷365天×58天×2+46858元/年÷365天×128天=31324.72元,董X主张出院后需陪护两人,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8.误工费,根据病历材料、出院医嘱及董X目前治疗情况,误工天数应自案发之日即2020年4月29日暂计算至庭审当日即2020年10月30日共计185天,为2019年河南省农业职工平均工资47272元/年÷365天×185天=23959.35元;9.鉴定费700元;10.交通费,原告人主张3000元,本院根据住院地点及天数,予以酌情支持1500元。以上各项共计234514.59元,扣减被告人霍X已经赔偿的49000元,被告人霍X应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X185514.59元。

根据被告人霍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经本院依法审查认定的截止2020年10月30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霍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之前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10日,即刑期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9日止。)

被告人霍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X185514.59元。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东亮

人民陪审员  白小灵

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XX


  • 2020-11-23
  •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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