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子女”不是筹码
案情: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5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生育一子xxx,生育一女xxx,因夫妻之间感情不和,长期处于家庭矛盾当中,与于2022年10月8日原告起诉离婚。
原告诉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其理由是被告张XX曾多次因家庭琐事对原告孙XX实施家暴,导致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矛盾不断,难以维持婚姻关系;2.判令子女均有由原告抚养。事实理由是:原告称被告张XX曾多次因家庭琐事对原告孙XX实施家暴行为,对妻儿不管不问,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父亲之间感情确已破裂,难以维持。
被告张XX辩称,其与原告孙X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感情基础良好,不存在家暴行为其。
被告诉求:1.解除婚姻关系;2.子女均有被告直接抚养。
我方律师就当事人的诉求积极调查取证,关于原告主张的“家暴”及由哪方直接抚养子女更为适宜的证据提交法院,最终法院采纳我方律师的意见,判决原告孙XX与被告张XX离婚;子女均有由被告张XX直接抚养,由原告孙XX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90000元。
律师法律风险提醒:1、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应该明确、具体、完整。如果诉讼请求不适当,过于模糊或超出法律范围,人民法院可能不会审理这部分请求;2、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除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外,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那么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