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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辩护
  • (2023)鲁1602刑初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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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卷宗材料,查找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法院未采纳检察院4-5年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十个月。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被告人承揽了某小区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被告人因无力偿还务,向被害人谎称与其合作经小区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并约定由被害人负责出资,被告人负责安装。双方签订《合同合作协议》。被告人骗取被害人工程款共计248744元。被告人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日常消费等,后逃避侦查。

律师辩护意见:1、本案证据尚不能证实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被告人未实施诈骗行为。2、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3、协议签订前被害人所转款项,不应认定为合作协议款项,应属于民法调整范围。4、既有证据不能认定签订合作协议后,受害人所转款项,被告人非法占有。

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 2024-01-23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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