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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地受伤,争取到了额外的赔偿

  • 综合类型
  • 京兴劳人仲字[2024]第 0655 号
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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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为工地上钢筋工,工作中受伤,部分费用通过工伤保险赔付,剩余部分公司态度强硬不予解决,最终通过诉讼拿到了应得部分。

案件详情

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 决书

京兴劳人仲字[2024]第 0655 号

申请人陈XX,男,汉族,1990年11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舒X市水曲柳镇荣进村五社,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熊雪莲,北京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X,北京XX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北京XX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XX。

法定代表人许X,总经理。

申请人陈XX(以下简称陈XX)与被申请人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关于支付工伤医疗费、护理费等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郝XX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陈XX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委依法向XX公司直接送达了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但XX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X申请称:2023年3月31日,其在XX公司工作时受伤,经诊断为左手环指受工伤待遇。现请求裁决:1.支付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1116日期间工伤医疗费1262.96元;2.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33246元:3.支付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停工薪期工资66492元;4支付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5月31日间护理费9000元;5.支付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11月16日间交通费2000元;6支付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营养费1500元;7.支付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11月16日期间住宿费1000元;8.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164元

XX公司未答辩。

经查:陈XX主张其于2023年2月23日入职,在XX公司的青岛水产项目工作,岗位为钢筋工,项目完工后,XX公司将其调到青云XX棚户区开发E片区5-(A)地块主体结构项目上工作,岗位不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是2023年3月23日补签的日工资标准为 350元,其受伤后,XX公司按北京市社平工资1108元申报的工伤待遇,故认为XX公司认可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其工资烟每月11082 元,其所有仲裁请求都按 11082 元计算。工资由项目领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发放,发放日期不固定,工资已结清。关于社会险,主张就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11月16日期间工伤医疗费,陈XX主张已向基金核实过,因XX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故无法报销医疗费。陈XX提交证据:北京市大兴区青云XX中心卫生院诊断报告诊断证明书、门诊收费票据及付款记录(当庭未出示原件,称在XX公司)、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诊断报告书、门诊病例、休假证明书及付款记录(当庭未出示原件,称在万公司)、舒X市人民医院影像报告单、诊断书及门诊收费票据(当庭出示原件)、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南区影像报告单、诊断证明书、门诊收费票据(当庭出示原件),称打钩的支出20元是挂号费3月3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XX公司未派人护理电发工,其由配偶护理,产生护理费。就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11月16日期间交通费、使有陈XX称住宿费指其受伤后回老家休养及从老家到北京进行鉴堂生的住宿费,并提交证据:购买火车票的支出明细、吉林到舒X的费支出明细及住宿订单截图打印件,称交通费的数额依据此证据计证明其从舒X市到北京市往返一次需支出差旅费(952元)及住宿费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陈XX主张其自2023年3月31日受伤后无法继续工作,故回老家休养,在此期间未与XX公司解动合同;但XX公司在向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伤待遇时,填写核准表中的解除时间为2023年8月25日,公司并向其告知,在沟通申报工伤待遇时双方也没商量过解除时间,而XX公司自行申报;直到2023年10月23日,其和XX公司主任李然打电话时还表示想回去上班;XX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向其送工伤待遇核准表照片,其才发现写的解除时间为2023年8月25日认为XX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其不认可谈除时间,主张解除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在沟通中,XX公司未告知其工伤待遇申报的项目,证明XX公司于 2023 年8月 25 日代其办理工伤职工待遇核准事宜,XX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领取核准表后通过微信发给其,当时未告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其也没细看解除日期,直到与万公司协商赔偿时,才发现XX公司在申请工伤待遇时已经解除劳动合同。

XX公司主张其公司在2023年11月2日填写北京市一至十级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其公司行政主任李亚然在当天通过微信发给陈XX,陈XX认可填写的内容。

XX公司提交证据:劳动合同书,证明陈XX工资标准为350元理中/天。陈XX认可双方签过劳动合同书,但因XX公司当庭未出示原日,件,故主张真实性由仲裁委核实,认可证明目的。

经本委依法通知,北京XX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一、北京XX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XX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二万二千八百三十七元五角;

二、北京XX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XX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8月25日期间工伤医疗费一千-百六十二元九角六分;

三、北京XX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X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六元;

四、驳回陈XX其他仲裁请求。


  • 2024-03-11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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