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X、陈X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2024)粤0103刑初317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南省......。因本案于2023 年11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 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XX、李龙财,广东XX律师。
被告人陈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因本案于2023年7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7月份始,被告人薛X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委托被告人陈X将假冒的XX果品牌数据线、电源适配器、包装盒、产品说明书等材料进行加工包装,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经查,2020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 薛X委托被告人陈X共生产加工假冒XX果品牌产品电源适配器和数据线套装6500套及数据线1000盒(按正品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200余万元)。
2023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X的生产场所(地点:本市荔湾区......)现场查获 疑为假冒XX果品牌的数据线2080条、电源适配器5120个、封口机 1 台、包装机1台、包装材料等涉案物品一批;在被告人陈X的仓库(地点:本市荔湾区......) 现场查获假冒XX果品牌的数据线5000条、电源适配器250个、电源适配器和数据线套装4500套等涉案物品一批。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物品均系侵犯“XX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价值共人民 币XXX元。其中在上述生产场所现场查获的1000盒假冒XX果 品牌电源适配器 (USB-C 20WPower Adapter) 及1000盒(外包装 盒贴有绿标贴)数据线,系被告人薛X委托陈X加工生产的(经鉴定,价值共人民币294000元)。
办案经过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家属委托后,本律师即刻前往检察院进行阅卷,并预约会见当事人,听取当事人对本案的看法,结合案件卷宗进行分析后,与检察官积极沟通,即便当事人的行为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也仍说服检察官给予了可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
在案件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后,积极联系法官,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同时积极与法官沟通退赃以及预缴罚金一事,通过列举类案判决及相关法律规定,成功说服法官在法律允许的幅度内降低罚金。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X、陈X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X、陈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X、陈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薛X的辩护人上述相关方面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及作案工具封口机、包装机、包装盒、被告人陈X的手机属于违法物品或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被告人薛X的手机,经查不属于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陈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及作案工具封口机、包装机、包装盒、被告人陈X的手机(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审 判 长 李XX
人民陪审员 黄XX
人民陪审员 黄文昌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