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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纠纷
  • (2023)鄂01民终4090号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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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之前代理人还设计了一个诉讼方案是提前主张房屋占用费,前案判决胜诉后被告仍拒绝支付,本分割案诉讼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的支付诚意,于是在双方都要求获得房屋所有权情况下考虑了实际支付能力及诚意,将房屋所有权确认给了原告,以达到最终定争止纷。

案件详情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A

原告:B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婉君律师

被告:C


一审基本案情:

A、B、C三人基于继承取得父母房产,三方在法院前期以调解书的形成确认A享有房屋份额34%,B享有房屋份额30%,C享有房屋份额36%,C在父母去世后一直和家人居住在案涉房屋中,在A和B多次提出要对房屋进行分割时C一直回避,后A、B将C起诉至法院要求对共有房产进行分割。在诉讼过程中C先在一审程序中表示不同意对房屋进行分割,如果一定要分割他也要房屋产权,愿意以每平米12000元的价格购买(低于评估价),但付款周期需要近一年时间,而A表示愿意按照评估价购买B和C的房产份额,B则表示考虑到C长年独占房屋,且不愿意支付占用费,其履约诚信缺失,不愿意将自己的份额卖给C,只愿意卖给A。

一审法院裁判观点:

按份共有人A、B要求分割案涉房屋符合法律规定,A主张按照评估价格购买B、C份额,B表示同意。C主张以 1.2 万元/平方米价格购买其他共有人的份额,A出价高于C,A享有优先购买权。确认案涉房屋归A所有,A向B、C支付房屋折价款 。

二审基本案情:

后C不服上诉至二审,在二审程序中C表示自己名下无房,愿意按评估价购买其他共有人份额,关于购房款的支付,签订调解协议时支付50%,余款在当年年底付清。而A表示可以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且现阶段C尚有法院生效的房屋占用费未向A、B支付,其难以按约支付,且分期付款不符合同等条件原则。B则再次表示只愿意向A出售份额。

二审法院裁判观点: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诉争房屋当事人按份共有,故按份共有人A、B现要求分割诉争房屋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中,A以高于C所出价格主张购买诉争房屋的其他份额,一审判决认定A享有优先购买权,并无不当。二审中,C虽表示愿以相同竞价价格购买诉争房屋的其他份额,但亦称“购房款需分期支付”,A、B对此不予同意,故C主张“优先购买”不能成立,其“夫妻两人名下无其他生活住房”不足以阻却A、B的诉讼主张。一 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要旨:

关于共有房产分割案件中如果各方都要求获得房屋所有权,法院考虑的因素包括各方竞价的价格、付款时间、履约诚信度、其他共有人同意向哪方出售的意愿来综合考虑,本案虽然C名下无其他住房,但C长期占用共有房屋且不对其他共有人进行补偿,又表示只能分期支付购房款,法院考虑分割判决生效后,各方还需要实际分割,支付对价款,考虑到本案的实际可履行情况,故判决由A获得房屋所有权。


  • 2023-05-19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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