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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粤0304民初5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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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某某房地产(XX)有限公司、XX市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某房地产(XX)有限公司,住所XX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表人:都风凯,北京市京师(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市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XX市前海(入驻XX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独任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都风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租赁保证金587792.86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房租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承租被告经营的房屋,租期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原告已支付租金及租赁保证金等费用。2021年7月14日,涉案房屋业主向全体租户发出通知,告知其与被告已解除租赁合同。2021年7月16日,被告单方面发出《通知函》明确告知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并拒绝退还原告押金。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3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XX市福田区某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办公使用,产权人为XX市承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面积共计2359.04平方米,租期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每月租金313752.32元,租赁保证金752061.96元;《补充协议》约定租金每年上调5%,调整时间自2020年10月1日起;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米12元,空调使用费每月每平米12元,空调维护费每月每平米2.4元;3.6条约定,合同到期终止或合同解除时,甲方应在乙方交还物业且乙方结清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后10日内向乙方退还租赁保证金及水、电、物业管理费保证金;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2021年7月14日,涉案房屋业主XX公司向同心大厦单位租客发出《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载明因被告拖欠其租金达到合同解除条件,双方租赁合同已于2021年7月13日解除,要求租客与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腾退房屋。

2021年7月16日,被告发出《通知函》,称其与业主XX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21年7月13日解除,公司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无能力退还押金(需扣除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8日的租金及管理费)。

庭审时,原告称被告发出《通知函》后未支付过费用,已与业主XX公司已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自2021年7月14日至2022年9月30日,目前仍在使用涉案房屋。原告另提供收款收据及发票,主张已支付被告租赁保证金752061.96元,已支付XX公司2021年7月14日至7月31日租金及管理费232270.31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关于合同解除。被告在《通知函》已表明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原告与业主XX公司重新签订的租赁合同,本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7月13日解除。关于租赁保证金。原告自述2021年7月1日至7月13日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使用费及空调维护费未支付,主张用租赁保证金予以抵扣,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原告未支付费用为164269.1元,抵扣后,被告应退还原告租赁保证金587792.86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7月13日解除;

二、被告XX市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某某房地产(XX)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587792.8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78.6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0178.66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178.66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鲁强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XX


  • 2022-05-05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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