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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无法正常上课教学,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退回培训费用

案件详情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冀0109民初4498号

原告:白XX

被告:石家庄市**少儿培训学校。

原告白XX与被告石家庄市*****少儿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培训费用*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2日,原告为其孩子白XX的课外培训,向被告交付培训费用*元,购买了320课时。原告的孩子在被告处学习跆拳道、编程、少儿英语、书法等课程,现余230课时 。由于教学效果较差,没有合适的优秀课程可供学习。原告向被告申请退还费用,被告拒绝,一拖再拖。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为证明其观点向本庭提交证据如下:1、学费交款收据一份;2、课程活动表一份;3、打印的课时单一份。

被告****培训学校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培训学校系一家培训学校。2019 年12月22日,原告白XX为其子白XX在被告处报名参加少儿课外培训,共购买320课时(可在跆拳道、少儿英语、编程、书法等学科中自由选择课程)。同日,原告向****缴纳了培训费*元。经过一段时间的课程学习后,原告以被告教学效果差且没有合适的优秀课程学习为由,向被告要求退还剩余230课时的培训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学习课时,为其子进行课外培训,被告收款后履行了部分培训义务,

双方间教育培训合同已成立并生效。现被告方不能提供让原告满意的优秀课程,无法满足孩子的学习要求,原告要求被告将未学课时费予以退还,实际上是要求解除双方间未履行部分的教育培训合同。原告既已提前通知被告,被告办学目的之一也是为了教书育人,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课程不满意已无法实现双方间合同目的,故本院依法就该教育培训合同予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剩余课时费。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为其子白XX共购买课外培训320课时,花费*元;余230课时,剩余课时费为*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之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市*****少儿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白XX培训课时费*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统一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提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地址:石家庄市藁城区廉州西路229号藁城区XX,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邮编:052160)。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 日内预交:( 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XXXX058647,开户行:河北XX)。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文斌

二0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何XX


  • 2022-01-05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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