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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辩护
  • (2021)浙07刑初34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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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可以从轻减轻情节的杀人案中为委托人争取到死缓

案件详情

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死缓

案情简介

因感情纠纷,AX(男)带菜刀与BX(女)到宾馆开房商讨解决情感问题。商谈中失去理智的AX将BX用掐脖子的手法杀害,然后对BX的尸体做出不可描述之事。

根据AX陈述,在作案结束后AX原想自杀殉情,尝试跳楼、投江等多次多种自杀方法后终因害怕放弃。在生与死的踌躇之间,AX在前去自首的路上被公安抓捕归案。

本案中办案人员认为AX作案手法恶劣,存在购买菜刀作为凶器虽未在案件中使用而藏于凶杀现场,所以倾向于认定AX有预谋犯罪而非激情杀人;AX系在距离凶杀现场数公里被抓捕归案,无法认定自首情节;AX没有取得BX家属谅解;虽有情感纠纷AX不应当用此极端方法解决问题,办案人员不认可系BX情感上错误导致本案发生,认为BX没有过错责任;本案存在两个罪名,情节恶劣,应当数罪并罚。在本案辩护中,AX没有一项可以争取到减轻从轻量刑的法定情节。

被害人BX家属强烈要求判决AX死刑,拒绝协商,拒不接收AX家属支付的赔偿款,拒绝出具谅解书。同时BX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要求7位数的赔偿金额。

案件结果

委托时家属向胡律师提出只求为AX争取免于死刑。一审开庭后法官初步意见判决死刑。经胡律师从法理出发的积极辩护与沟通,最终争取到一审判决AX死刑缓期两年执行,AX赔偿100万元。死刑复核维持原判。




  • 2021-12-23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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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水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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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水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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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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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水清律师,现任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主任,2015、2017年度被义乌市律协评为“义乌优秀律师”。2017年至今担任浙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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